婚姻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事之一,因此需要格外慎重,夫妻雙方也有必要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地了解,這是對雙方都負責的表現,如果刻意隐瞞,到最後害的還是夫妻二人,但現實中卻有很多在婚前刻意隐瞞之人,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該怎麼辦?
可能人們第一時間想到的會是離婚,這個方法固然可行,但離婚并不是處理這類糾紛最好的方法,因為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是可以提出對财産進行分割的,如果有孩子,還會涉及撫養權的糾紛,這難免會平添許多麻煩。
而且離婚還會留下幾句,在檔案中會被表明為離異狀态,如果以後想再婚,或多或少都會造成一定的阻礙,畢竟二婚的人在别人眼裡,第一印象就會大打折扣,因此遇上婚前刻意隐瞞重大疾病等情形時最好的方法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020年,四川省東興區的劉先生就曾碰見過這樣的事,當時劉先生已經40歲了,由于之前一直忙于在外打工,因此劉先生就忽略了自己的終身大事,當年紀漸大,劉先生也開始感覺到孤獨,于是就想找個做伴的人。
最後他在同村人的介紹下認識了賀君君(化名),賀君君出生于1997年,長相、性格方面都還算不錯,至少劉先生是比較滿意的,相處了幾個月之後,彼此之間也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礎,于是劉先生就與賀君君登記了婚姻關系。
辦完酒席之後,劉先生便帶着賀君君去了外地打工,但僅僅兩個月,劉先生就後悔了,原來賀君君的行為實在太不正常,她半夜時總是一個人在客廳裡走來走去,而且在3月10日時,她竟然将廚房裡的菜刀以及家裡的一些電器從窗戶口丢了下去。
好在是晚上,這才沒有砸到人,但這也引起了鄰居們的恐慌,社區也找上門來,并且懷疑賀君君存在精神或者心理方面的疾病,建議劉先生帶她去檢查一下,劉先生便立馬帶着賀君君去了醫院。
讓劉先生想不到的是,賀君君竟然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症,于是劉先生就将這件事告訴了母親,但母親認為還是醫院誤診,于是劉先生又帶着賀君君檢查了一次,結果還是一樣,這讓劉先生頓時怒不可遏,在結婚前,賀君君與其家人從未提過這件事,若是他事先知道,他無論如何也不會娶賀君君。
随後他便将嶽母與賀君君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自己與賀君君的婚姻。法院受理該案後對賀君君的精神情況再次進行了确認,後經證實,賀君君的确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症,而且還曾被認定為精神殘疾二級,并持有相關證件,當地政府一直對其有補助。
而劉先生則表示對此一無所知,并出具了相關證件加以佐證,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很明顯,賀君君以及其母親對劉先生有欺騙行為,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所規定的情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一般能被認定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兩大類,一是精神類疾病,患有這一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承擔夫妻之間權利與義務的能力,且此類疾病存在遺傳給下一代的可能。
第二類是身體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對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這對人口健康與民族的發展不利。而賀君君患有精神疾病,就屬于不應當結婚的人群,因此劉先生的訴求是合理的,法院應當支持。
最後法院宣判,撤銷劉先生與賀君君之間的婚姻關系。最後劉先生還出于對賀君君的同情,主動提出賠償給賀君君兩萬元。婚姻不是兒戲,自身的疾病不僅會影響到自己與另一半的生活,還會影響到下一代,以至于對社會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因此在婚前,雙方都應該向對方如實交代自己的情況,确定适合結婚之後再去登記婚姻關系。
除了可撤銷的婚姻之外,還有一種婚姻被稱為無效婚姻,無效婚姻一共有四種: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在這四種情形下的婚姻是無效的,就算通過隐瞞等方式登記了婚姻關系,一經發現,也會被當作無效處理。因為屬于這四種情形的婚姻,要麼屬于違法犯罪行為,要麼屬于不應當結婚的類型,這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
最後再次提醒大家一句,婚姻是人生大事,千萬不要馬虎大意,這關系着一個人下半生的幸福,也對整個社會、整個民族的發展有着很重要的影響作用,因此結婚需慎重,婚前也不要有所隐瞞。
轉自:晉州普法
編輯:陳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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