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殘保金所指殘疾人的含義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示意圖)
征收殘保金的政策依據
No.1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适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No.2
《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号)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該繳納保障金。第十一條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No.3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财稅〔2015〕72号)
第一條 為了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辦法。
No.4
《四川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川财綜〔2016〕1号)
第一條 為了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我省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稅[2015] 72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四川省範圍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實施辦法。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