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司法實踐中案例很少見,主要原因就是認定難度大,本罪要求明知的主觀故意,即已經有配偶而重婚,以及明知别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其中的再次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的婚姻手續登記結婚,也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即第一個婚姻必須是合法的,或者法律承認的,有登記的婚姻。後一個婚姻可以是登記的,也可以是事實婚姻。但短期的姘居,同居,通奸以及明知對方有配偶,與之通奸,姘居的,都不構成重婚罪。
反過來說,先有事實婚姻,因為我國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故在這種情況下,再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或者兩次以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不構成重婚罪。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是刑法的認定重婚罪上,還是把事實婚姻作為構成重婚罪的一個組成部分。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我國,一定範圍内的,特别是為了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
有配偶是指法律上承認的登記婚姻,且未經法定程序解除,仍在存續期間的,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2月14日最高法有一個批複,即關于婚姻登記管理跳樓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處罰的批複,1994-10号,該批複認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應按照重婚罪定罪,與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的規定沖突,事實婚姻在民事中不被承認,在刑事中被當做有效婚姻的割裂狀态。2013年1月14日該批複被法釋2013-2号廢止。但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的依然對前一個婚姻是法律婚姻構成重婚罪。
本人倒是認為小三破壞他人已經存在的婚姻關系,隻要是明知道對方是有法律登記的婚姻的有婦之夫或者有夫之婦,而仍然與之同居或者姘居的,即便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構成重婚罪,因為以不以夫妻名義這個其實都實質上嚴重沖擊了國家賴以維系社會的最小單元即法律承認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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