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煙台日報-大小新聞】
為進一步提高電動車
摩托車騎乘人員
安全防護水平
預防和減少道路
交通事故的發生
煙台交警針對騎乘人員
不佩戴頭盔的違法行為
現場開出罰單
電動車不戴頭盔
罰款20元
案例一
9月24日8時20分許,交警三大隊民警在機場路杜家疃村口處查糾車輛違法行為時,發現一位駕駛電動車的女士及其後座的孩子均未佩戴安全頭盔,便立即示意該女士停車接受檢查,經詢問,女士稱周末帶孩子出去買點東西,覺得距離很近,便沒戴頭盔,其實頭盔就放在後備箱裡。
民警現場對該女士進行批評教育,指出其未戴頭盔的違法行為給自身和孩子帶來的巨大安全隐患。經過批評教育,女士意識到自己僥幸心理的危害,承諾以後依法佩戴安全頭盔。
随後,民警按照法律規定以駕乘人員以不戴安全頭盔,對該女士依法處以罰款20元的處罰。
案例二
9月26日10時40分許,交警三大隊民警在機場路與卧龍中路交叉口處查糾車輛違法行為時,發現一駕駛電動車的女士未佩戴安全頭盔。
經詢問,女士稱出門買菜忘記戴頭盔,民警現場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按照法律規定以駕乘人員以不戴安全頭盔,對兩人依法處以罰款20元的處罰。
案例三
9月26日10時20分許,交警三大隊民警在機場路與卧龍中路交叉口處查糾車輛違法行為時,發現2位駕駛電動車的女士均未佩戴安全頭盔。
經詢問,兩位女士是朋友,因手機被盜着急補卡,慌亂中忘記戴頭盔。民警現場對兩位女士進行批評教育,按照法律規定以駕乘人員以不戴安全頭盔,對兩人依法處以罰款20元的處罰。
責任編輯 李蕾
審校 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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