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條款與責任免除條款的準确區分?上訴人某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山東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保險責任條款與責任免除條款的準确區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上訴人某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山東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建築工程施工行業,施工人員或管理人員的年齡直接影響其健康程度及在工地的安全系數,進而影響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系數,故保險公司在制定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時即對被保險人的年齡為16周歲至65周歲進行限制,以确定己方的承保範圍。該條款應屬于保險責任條款而非責任免除條款。因施工人員郭某在受傷時已經年滿72周歲,A公司不能依據案涉保險合同要求B保險公司承擔相關保險責任。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30日,A公司在B保險公司為其100名建築施工人員投保了“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及“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2016版)”,約定被保險人人數共計100人,工程規模面積106000平方米;“被保險人”處載明,“主被保險人為年齡在16周歲(含)至65周歲(含),身體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勞動,與投保人存在雇傭關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員”;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2018年10月30日,A公司工程施工人員郭某(1946年9月出生)在涉案合同約定的施工工地意外受傷,造成左胫腓骨骨幹骨折,住院治療23天,花費醫療費用33529.01元。該部分款項屬A公司為其墊付。2019年4月8日,郭某出具證明書(權利轉讓書),将涉案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索賠權利轉讓給A公司,由A公司向B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郭某系A公司案涉工程施工人員,且2018年10月30日在施工工程中受傷,符合團體人身保險出險事由且在保險期内,所以B保險公司應在保額内按照約定承擔對A公司的賠償責任。盡管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對被保險人的年齡限制在16周歲至65周歲,但無法證明B保險公司已将該條款向A公司交付并詳盡說明,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一審法院判決B保險公司賠付A公司醫療保險金26743.21元。B保險公司上訴稱,被保險人的年齡限制在16周歲至65周歲的條款是保險責任條款,而不屬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争議的焦點在于對被保險人年齡的限制屬于保險責任條款還是責任免除條款。對于保險合同來說,首先應當明确的是保險責任,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方為責任免除。保險條款首頁第二條即對主被保險人的範圍進行明确約定,即“年齡在16周歲(含)至65周歲(含),身體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勞動,與投保人存在雇傭關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員”,該條款應屬于保險責任條款而非責任免除條款。A公司施工人員郭某在2018年10月份受傷時已經年滿72周歲,不屬于案涉保險的承保人員範圍,A公司不能依據案涉保險合同要求B保險公司承擔相關保險責任。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從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定義來講,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危險發生并造成保險标的的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發生或期限屆滿時,保險人依合同應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範圍。責任免除也叫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合同所規定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範圍。除外責任一般在保險合同中明确列明。對于保險合同來說,首先應當明确的是保險責任,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方為責任免除。
具體到本案來講,保險條款首頁第二條即對主被保險人的範圍進行明确約定,即“年齡在16周歲(含)至65周歲(含),身體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勞動,與投保人存在雇傭關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員”。該條款系B保險公司綜合考慮施工人員或管理人員的年齡對風險系數的影響而确定承保範圍的條款,應屬于保險責任條款而非責任免除條款。A公司雇用已年滿72周歲的人員在建築工程工地施工,應當自行承擔相應風險,不能依據案涉保險合同要求B保險公司承擔相關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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