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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成功率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22 06:14:33

訴訟離婚的成功率(聊聊訴訟離婚的那些事)1

十六、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法律無法—一列舉.為此,《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在具體列舉4項判決準予離婚的條件後,第5項設置了一個兜底性條款,以“其他導緻夫妻感精破裂的情形”加以概括,從而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種各樣原因提出的離婚訴訟中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供了依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其審判實踐經驗,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方婚後患有性病、愛滋病等法定傳染性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5、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确無和好可能的。

6、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确無下落的。

8、其他難以維持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諸如雙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難以繼續共同生活等。

十七、因一方患精神病而離婚

因一方患精神病而提起的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1)婚前知道對方原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甚至患者及其親屬隐瞞其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複發的;(3)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上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于因夫妻一方因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确實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經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但要妥善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治療等問題,使其不緻因離婚而陷入無人照顧的境地。

處理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需注意兩個程序方面的問題:

1、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問題。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神志清醒時,應盡量保障其訴訟權利,不應強行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

2、結案方式的問題。離婚訴訟屬于身份關系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本人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這種意見,而患精神病的離婚當事人本人如果無訴訟行為能力,這類案件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必須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處理。

十八、一方被宣告失蹤而離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被法院宣告失蹤的,雙方事實上已經終止婚姻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表明其已經失去對婚姻的期待,以此為由認定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當在情理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的,另一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不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提出離婚.不适用本款。

十九、因一方下落不明而離婚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公民下落不明,如果達到一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宣告失蹤或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宣告失蹤與離婚訴訟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法律制度。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隻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據此,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不通過宣告失蹤程序可直接提出離婚訴訟。對于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确無下落的,應認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十、離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舉證責任一般規則可歸結為“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規則具體到離婚訴訟中,就要求當事人對自己要求離婚的主張或不同意離婚的主張以及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子女的撫養、住房的分配等訴訟請求提出相關的證據,具體來說應該包括:(1)有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證據。(2)現有夫妻共同财産的範圍、數額及自己所主張部分的數額之依據;(3)子女撫養方面,如要求子女與自己共同生活的,應舉出子女與自己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和受教育的證據,或者是子女與對方共同生活不利于子女成長的證據;(4)如果提出對方有過錯行為并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應當舉出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過錯行為的存在以及對自己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

二十一、離婚的法律後果

離婚使夫妻之間因婚姻所發生的身份上、财産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随之消滅,并産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一方對他方的經濟幫助、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的處理。這些在學理上被統稱為離婚的法律後果,又稱離婚的效力。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内容; ’

1.離婚對當事人身份上的效力。即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因離婚而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産生的夫妻間的人身關系也随之消滅。這是離婚最為直接的法律後果。 ’

2.離婚對當事人财産上的效力。男女因結婚而創設夫妻身份關系,在經濟生活中,亦要形成共同生活所必要的财産關系。無論是實行法定财産制或者約定财産制,夫系間的财産關系因離婚而終止,進而發生夫妻财産的清算、共同财産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經濟幫助的給付以及補償請求權等财産處理問題。

3、離婚對父母子女關系法律後果。具體包括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離婚後子女的直接撫養和探視、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教育費的承擔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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