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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問題法律咨詢簡報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1 00:22:14

債務問題法律咨詢簡報?債權人享有要求債務人進行給付的權利,該權利通常稱為“請求權”,如果将“請求權”比喻為債權人的武器,那麼同等地,債務人也應該擁有合理防禦的盾牌,即在特定情形下有權拒絕給付的權利,這種拒絕給付的權利即為“抗辯權”,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債務問題法律咨詢簡報?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債務問題法律咨詢簡報(津門普法債務人的)1

債務問題法律咨詢簡報

債務人的“盾牌”之抗辯權

債權人享有要求債務人進行給付的權利,該權利通常稱為“請求權”,如果将“請求權”比喻為債權人的武器,那麼同等地,債務人也應該擁有合理防禦的盾牌,即在特定情形下有權拒絕給付的權利,這種拒絕給付的權利即為“抗辯權”。

抗辯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形态,學說上普遍将抗辯權制度是相對于請求權制度而存在的一項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對于法律人而言,抗辯權制度并不陌生,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先履行抗辯權等,皆為熟稔,司法實踐中也常有運用。不同類型的抗辯權内容各有差異,效力也參差不齊,各具特色,以下就四種常見抗辯權進行分述。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最為法律人熟知的一種抗辯權。《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其根本原理在于,雙務合同是建立在“你給我就給”的交易安全保障制度之上,即一方當事人之所以願意負擔給付義務,旨在使對方當事人因此負擔對待給付義務。換言之,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付與對方當事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方原則上亦有權不履行,從而通過同時履行的方式維持雙務合同當事人間在利益關系上的公平。

但實際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模式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很難實現,尤其在履行地點不同的情況下。如果将同時履行抗辯權僅僅理解為“同時履行”,隻是“得其形而忘其神”。同時履行抗辯權真正的功能和目的并不在于追求給付和對待給付在同一時間相互作出,而是通過強調雙方債務在履行順序上的制衡關系,敦促欲獲對待給付的當事人須先邁出一步。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二是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三是他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在實體上的效力,多數觀點認為同時履行抗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即享有同時履行抗權的債務人,在相對人未為(提出)對待給付之前,自己的債務縱使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也不陷于履行遲延。程序法上的效力,在司法實踐中,當被告主張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法院可能會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權,也有法院基于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作出類似于要求“同時履行”的判決,判決當事人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且雙方當事人均可申請強制執行。

二、先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第52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履行抗辯權最重要的理論支柱是存在先後履行順序的場合,保護後給付義務人的順序利益,表現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條件,以及後給付義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一般要求滿足三個要件:第一,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且此兩項債務處于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第二,兩項互相對立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從原則上說,履行具有先後順序,應當由當事人雙方特别約定,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先住店後結賬,或先吃飯後付款。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規定履行順序,可以依交易習慣或法律規定來确定履行順序。如果不能确定履行順序的,則應當推定當事人雙方負有同時履行的義務,适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這又包含了幾種情況,一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遲延履行,二是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主要是指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包括部分履行、權利瑕疵以及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作為履行抗辯權的一種,先履行抗辯權性質上屬于延期履行抗辯權,并不導緻權利的消滅,僅能起到阻礙先履行方請求權行使的作用,其效力在實體上表現為拒絕履行。程序上,基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法院應當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三、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雙方債務異時履行的場合,如于合同訂立後發現後履行一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比如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債權的實現時,如仍強迫先履行一方先為給付,則有悖于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故法律為此情形創設了一種特别的抗辯權——先履行方在後履行方提供适當擔保或者恢複履行能力之前,得以享有拒絕後履行方給付請求的權利,此即不安抗辯權。《民法典》第527條、第528條便是對此作出了規定。

不安抗辯權的規範目的在于保護先履行一方的債務人對于合同相對人清償能力的特别信賴。在後履行一方清償能力出現問題的時候,賦予其拒絕履行自己給付的權利,以免先履行一方的對待給付請求權落空。

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1)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存在先後履行順序;(2)後履行一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能力的情形;(3)後履行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能力的情形危及先履行一方債權的實現。

根據《民法典》第527條,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具有法律規定的不安事由以後,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可見,不安抗辯權行使的主要效果為中止履行。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後履行方收到通知後在合理期限内恢複了履行能力或提供适當的擔保,不安抗辯權即自行消滅,先履行一方的應恢複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亦未提供适當擔保的,視為先期拒絕履行,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四、時效抗辯權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利即導緻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的抗辯權的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制度以請求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至法定期間的狀态為規制對象,讓罹于時效的請求權人承受不利益,起到促其及時行使權利的作用。同時,由于請求權的實現依賴于相對人的履行行為,可能存在履行期經過而權利人未主張、義務人亦未履行之情形,該情形甚至可能延續很長時間。此時請求權既然未能實現,義務人便無從解脫,法律關系亦因此持續處于久懸不決狀态。為保護義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或者避免義務人在長期債權債務中無從解脫,義務人由于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而形成其不再行使權利的信賴或預期,最終起到維護社會、經濟和法律秩序的功能。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直接後果是債務人取得抗辯權,而債務人欲使所負義務喪失強制執行力,還須實施援引行為才能達成該目的,即債務人必須明确體現出援引時效抗辯權的意思表示,一般都是在訴訟中進行主張,法院可能因此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除了上述提及的抗辯權類型,還有其它類型的抗辯權的身影存在于不同的法律當中,比如保證人抗辯權等。不同類型的抗辯權内容各有差異,效力也參差不齊,适用場景各具特色,體現了抗辯權制度的豐富内涵和廣闊的适用空間。而且,抗辯權效力的實現不僅取決于實體法上的效果,還取決于糾紛解決程序中裁判者對抗辯效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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