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快過年了
最近是不是都在買買買
囤!囤!囤!啊
那你們可要注意了
你在超市、商場買的東西
可能是過期的!!
這年頭不要說做一枚安心的吃貨做個人都真不容易
買到過期大米顧客要求十倍賠償
2021年8月7日
原告在被告超市處購買了
7包A牌香粘米和6包B牌香米王
共計1116.6元
回家後發現13包米均已過期
遂于市監局進行舉報
在市監局調解未果後
原告遂訴至法院
要求被告退貨退款
并按照購物款的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過程中你猜超市怎麼說?
我們超市不是有意出售過期大米,是因剛剛接手超市,還沒來的及得及對超市被退貨區進行整理;原告在大米剛過保質期的時機就大量購買,動機不純,我們拒絕賠償。
超市想以顧客
惡意索賠為由拒絕賠償
成功了嗎?
當然沒有!
法院審理認為
食品經營者應對其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經營的産品。被告出售超過保質期的A牌香粘米和B牌香米王,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遂川縣人民法院判決超市為顧客所購過期食品辦理退貨退款并賠償十倍價款
在此
小編提醒廣大市民
購買食品時切不可大意
要仔細核對食品來源
标識和保質期哦!
來源:遂川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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