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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但無效,企業應付部分報酬
平安南甯網訊(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藍燦 通訊員 黃莉藝 李希)王某使用年齡、學曆造假的簡曆,被獵頭公司推薦到廣西某集團報到入職。然而,王某上班僅半月餘,集團就發現其履曆造假,遂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拒絕聘用,後遭王某索賠勞動報酬。日前,南甯市邕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裁判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廣西某集團應支付部分勞動報酬及差旅費。
廣西某集團欲通過獵頭公司招聘副總經理一名,要求應聘者年齡在45歲以下,學曆應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王某向獵頭公司投遞了包含年齡44歲、碩士學曆信息的簡曆,獵頭公司認為其符合招聘要求,遂向該集團進行推薦。2019年11月10日,王某作為候選人到集團報到。
不久,獵頭公司應招聘方要求對王某進行背景調查,發現王某的簡曆存在虛假内容,王某工作經曆實際在職時間與簡曆上填寫的任職時間存在較大偏差,且其實際年齡為51歲、第一學曆為大專,不符合招聘要求,獵頭公司便撤回了向廣西某集團推薦王某的意見。2019年11月29日,該集團向王某出具《關于對王某不予錄用的通知》,決定對王某不予錄用。王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廣西某集團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資37500元及差旅費9191元等,并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28600元。仲裁委審理後裁決廣西某集團支付王某勞動報酬11637.9元及差旅費360元,對王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廣西某集團不服仲裁裁決,将王某訴至邕甯區法院。邕甯區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根據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在填寫《入司登記表》後,開展了相關工作,集團對王某開展的工作未提出異議或拒絕,可視為其默認并接受了王某提供的勞動,雙方就此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至王某收到原告出具的不予錄用通知,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終止。但王某系以欺詐手段影響該集團作出對其聘用的判斷,誤導對方違背其真實意思建立勞動關系,因此應屬無效勞動關系。
邕甯區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的勞動關系無效,但王某在候選期間确實為廣西某集團付出了勞動,該集團應向王某支付勞動報酬。邕甯區法院酌情按照廣西2019年度“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王某的勞動報酬,判決該集團應支付王某2019年11月的勞動報酬5316元,并按王某主張的差旅夥食補助費100元/天、交通費标準80元/天計算,判決該集團支付王某差旅費360元。
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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