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驗收由業主召開集設計、質檢、監理等相關單位與施工方一起在現場進行,詳細情況由專人記錄,驗收完畢提交各方存檔。
2、工程驗收時,應向業主各方提供下列文件:
序号 |
項目 |
内容 |
1 |
防水設計 |
設計院及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等 |
2 |
施工方案 |
施工方法,技術措施,質量保證措施等 |
3 |
安全、技術交底 |
安全交底,施工技術要求及注意事項 |
4 |
材料質量文件 |
生産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産品質量檢測報告等 |
5 |
資質證明 |
施工單位資質證明複印件 |
5 |
檢查記錄 |
分項、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驗收記錄 |
6 |
施工記錄 |
逐日施工情況 |
7 |
鋪設、連接及檢測 |
逐日記錄情況 |
8 |
檢測記錄及階段性驗收報告 |
抽樣質量檢驗及觀察檢查 |
9 |
竣工資料 |
竣工報告 |
10 |
監理文件 |
監理工程師監理報告 |
11 |
其他 |
事故處理報告、相片記錄、技術總結等 |
3、工程驗收時,還應向驗收人員詳細介紹施工過程、自檢質量等情況,并接受他們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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