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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收取中介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4 06:57:20

合法收取中介費?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情】,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合法收取中介費?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合法收取中介費(服務收取中介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1

合法收取中介費

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情】

2019年9月,原告應某為購買房屋向無錫某公司支付定金5萬元,未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同年10月,原告應某與被告南京某房地産營銷策劃公司在售樓中心簽訂居間服務協議書一份,約定:乙方即原告自願加入被告組織的居間服務活動和平台,享受以優惠價格向開發商購買房屋的優惠待遇,同意繳納6萬元服務費,認購房屋一套,并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繳納服務費不作房款使用。協議簽訂後,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務費6萬元。同日,原告與無錫某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以6794.27元/㎡的價格購買房屋一套。另查明,案涉房屋網上備案價格為8881元/㎡。後原告以購房洽談、商定購房事宜、簽訂購房合同等均未經過中介,也沒享受過任何服務為由,受售樓處人員誤導在售樓中心簽訂了居間服務協議并支付了中介費,認為被告應當返還6萬元中介費。被告認為,被告是直接與開發商進行磋商繼而拿到房屋優惠價格,原告與被告簽訂居間服務協議并支付中介費後,才可拿到優惠房源,被告認為已經提供服務,原告也享受了優惠價格,不構成不當得利。

【評析】

中介公司以隐形服務收取的中介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第一種觀點認為,構成不當得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購房人與開發商自行聯系協商後訂立的合同,購房人與中介公司未形成委托服務關系,中介人在未提供媒介服務的情況下收取中介費應當構成不當得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構成不當得利。中介公司與開發商進行磋商,拿到優惠房源,委托人通過中介公司的平台拿到優惠價格,從而以優惠價格訂立合同,中介公司的“隐形服務”促成了委托人與開發商合同的訂立,取得中介費不構成不當得利。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

首先,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其構成要件包括:一是一方取得利益;二是有他方受損失;三是得利人所得利益和受損人所損失的利益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是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據。本案中被告基于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居間服務協議取得服務費6萬元,被告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據。

其次,原告雖是在售樓處與被告簽訂的居間服務協議,但居間服務協議系原、被告獨立于購房合同之外單獨簽訂,并獨立于購房款外單獨轉賬,且載明不作房款使用。原告提出對居間服務協議不知情、受誤導簽署的居間服務協議并支付服務費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于常理不符,故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居間服務協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再次,被告通過前期與開發商的磋商,從開發商處拿到優惠房源,後與原告簽訂居間服務協議,将優惠房源提供給原告,原告以優惠價格購買房屋,被告作為中介公司,已經提供了中介服務,原告作為委托人,也享受了中介服務帶來的收益,促成了委托人與開發商之間購房合同的成立,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綜上,中介公司與開發商磋商等隐形服務,也是促成委托人與開發商訂立合同必不可少的,當然應屬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不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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