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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中出現的新型走私情況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4 00:40:21

跨境電商中出現的新型走私情況(跨境電商走私案的重點行為及責任劃分)1

梁栩境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金牙大狀律師網走私犯罪辯護研究中心主任

跨境電商走私犯罪案件與一般貿易走私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相關人員在行為過程中相互分工,承擔不同的工作類型。在具體的行為過程中,因參與程度不同及行為性質的差異,行為人若随着程序變為被告人,其最終承擔的刑事責任亦有較大差别。

在一般貿易走私案件中,參與人員相對較少,其承擔的工作不外乎倉儲、報關、物流等;而對于跨境電商案件而言,除了上述工作内容外,還可能包括如圍繞“三單”下的準備工作等。筆者近期辦理一起跨境電商走私洋酒案件,發現其中從貨物自境外發貨,前後共計涉及進10位不同類型的行為人,每名行為人下可能還存在單位或其他随附協助人員,導緻該案的責任劃分較為複雜。

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筆者經過仔細分析卷宗内容,并對各個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劃分及歸納,形成了如下圖表:

跨境電商中出現的新型走私情況(跨境電商走私案的重點行為及責任劃分)2

現筆者以本案為例,基于上述圖表,介紹跨境電商走私案件中的重點行為及責任劃分問題。

一、跨境電商走私案件整體責任劃分

筆者認為在了解各個人員的責任大小前,應先就跨境電商的各個行為進行宏觀上的劃分,具體可分為三個部分,即三單制作前的準備工作、三單制作以及後續物流。

三單制作前的準備工作可從涉案深度看劃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為為制作三單為收集的身份信息、電話号碼等,此行為一直系跨境電商的重點關注行為,若參與其中很可能從主觀上被認為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即是收集客戶的相關信息及承攬業務,對于此部分單位或個人而言是否存在刑事風險需要具體分析。

三單制作系跨境電商走私的關鍵行為,一般情況下合法的三單其實不需要通過“制作”獲取的,系在經營或交易過程中自動生成;但還是需要注意并非所有的制作三單行為均會被認為構成犯罪,隻有三單的制作實際對進出口相關法律産生了破壞,才會被納入到法律評價體系當中。

後續物流部分與前期準備工作一樣也可以劃分為兩類型:較為敏感的即是為了滿足物流單的客戶收取要求,進行通過購買物流号段并發送空包裹;另一類型則是在貨物完成清關工作後的物流工作,此類型亦可分為集中物流或零散派送。

筆者認為若要辦理好一起走私案件,必須總結出整個走私流程的要點及關鍵環節,并基于自身當事人的具體行為确認其中鍊條中的參與程度,進而提出有利的辯護觀點。

二、本跨境電商走私案各類行為具體分析

現筆者基于上述圖表,結合案件的相關情況,介紹本跨境電商案件整個流程,并就核心行為進行介紹。

首先,三單制作前的準備工作。

1.收集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身份信息系跨境電商走私案的核心内容,因身份信息對應了每人每年26000元的免稅額度,而該額度便系跨境電商走私案的偷逃稅額來源。在筆者所辦理的案件中,相關信息來源主要有兩項渠道,分别為直接“購買”及動用周邊人員信息。

2.購買快遞單号号段。實務中有部分快遞人員亦會被卷入走私犯罪案件當中,其有相當部分原因便是非法出售快遞号段。之所以系号段,系因為隻有在快遞實際開始投送時,才會有對應的實際單号出現。此外快遞人員其他可能的涉案行為,會在後文中提及。

3.聯系支付渠道。由于支付單的存在,因此若要進行相關行為,往往會有專門的支付公司通過走賬體現支付單。

以上系實務中較為典型的三項可能涉及走私犯罪的前期準備行為,三項行為對應的核心即為三單:訂單、物流單、支付單。除三單外,還存在如下其他情況:

4.招攬跨境包裹。實務中存在專門承攬境外包裹并收取運費、服務費的單位,一般被稱為轉運公司。對于轉運公司而言招攬業務以及承運個人包裹并不涉嫌犯罪,但若涉及到上面提到的3點行為或提供類似幫助,則有可能被卷入訴訟當中。

其次,三單制作。需要特别說明的是,以下提到的三單制作行為并不當然構成犯罪,實際上行為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應是結合分析,不能獨立抽取某部分進行責任認定,否則便存在有罪推定的嫌疑。

1.訂單。如前所述訂單即是基于具有免稅額度的身份信息購買商品所産生的憑證,其所反映的核心系下單人員的身份信息及地址,此兩項亦是随後“三單對碰”所需核實的内容。以往的跨境電商業務一般系确認訂單後才将貨物從境外運輸到境内,現相當部分的案件訂單和貨物運輸并不具有同時性,即貨物可能暫存于(綜合)保稅區,待境内具有訂單後才會進行報關推送;或實際上國内貨主已經購買了貨物,随後寄送至委托清關公司指定的倉庫随後再以跨境電商的方式入境。

2.支付單。支付單所反映的信息一般情況下就是數額及賬戶持有人,一般情況下支付單信息應與訂單具有一緻性,但由于代購等不同類型交易模式的出現,故實務中亦存在二者不一緻的情況。在筆者曾經辦的一些案件中存在一些專門負責處理支付業務的單位,即資金僅經過流轉,背後卻沒有實際交易,以流轉的資金記錄形成支付單,從而達成虛假的支付記錄。

3.物流單。跨境電商相關法律規定物流單應是“一單到底”的情況,即貨物從境外到境内應為一張快遞面單,盡管内外的單号可能不同,但實際上系同一項快遞業務。前面提到,涉及物流單的虛假行為有兩項,一系通過發空包的方式迎合“三單對碰”的要求;二系部分案件在完成清關後會将貨物集中運輸至特定人員手中,此類運輸并不具有跨境電商零散不特定的特點,而很可能系人為地通過螞蟻搬家的方式進行囤貨。

經過上述行為後,一項跨境電商業務便已經完成。在分析過程中,就關鍵行為的解釋已經基本列舉了可能涉嫌犯罪的具體行為,實務中行為性質可能更為複雜,但其核心依然系圍繞三單進行的各種行為。

三、本案不同行為人性質分析

在了解了各項關鍵行為後,便可以對行為人的具體罪責進行劃分。筆者認為本案關于制作三單的人員其較為可能構成走私犯罪,因為無論系從身份信息收集,支付的僞造或是物流方面的聯系等,均有較為明顯破壞跨境電商規則的故意。

除了制作三單的關鍵人員外,本案還存在如下三類人員,其可能并不構成走私犯罪,三類人員的特點亦适用于其他跨境電商案,故筆者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類:處理轉關業務的人員

如圖表所述本案存在轉關的事實,即将貨物從一個綜合保稅區轉移到另外的綜合保稅區,并再次通過跨境電商或一般貿易的方式進行報關清關。在此類行為中,由于貨物在綜合保稅區内處于“保稅”狀态,即并未确認貿易模式及應繳納稅額等,故貨物在綜合保稅區内的流轉并不涉及到貿易方式及稅費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僅承擔轉關工作的人員或涉及轉關的數額,不應納入本案的追訴範圍中。對于僅有轉關行為的人應不予追究,對于轉關的數額應進行扣除。

第二類:部分零散貨主

本案的貨主可粗略劃分為大、小兩類。對于大貨主即本人進行大量涉案物品的購買,并故意以跨境電商的方式進行報關;對于小貨主而言即貨量較少,并不集中。筆者認為對于小貨主,由于貨物數量較少,在已經提供了相關有效單證的情況下,不應進行追究。

第三類:承擔推送三單後工作的相關人員

從圖表中可知,實際上完成三單制作推送後,本案的走私犯罪核心部分基本完結。本案出關後的物流系集中進行,即将所有貨物運送到集散點再進行分派。對于承擔物流工作的人員而言,其承運的系完成報關、清關的貨物,并非一般跨境電商案件“一單到底”的快件,因此其行為不應屬于涉案走私的構成部分,可考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跨境電商中出現的新型走私情況(跨境電商走私案的重點行為及責任劃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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