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砍傷妻子可以得到司法救助嗎?陌生人之間發生侵權行為有要求賠償的權利,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丈夫砍傷妻子可以得到司法救助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陌生人之間發生侵權行為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那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能否因侵權人
與被害人特殊的身份關系得到豁免呢?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周某因故意傷害妻子李某,在獲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的同時,被判賠償妻子李某醫療費等萬餘元。
案 情
因家庭瑣事
丈夫砍傷妻子
周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今年2月,周某因家庭瑣事與妻子李某産生矛盾,在家中卧室内用菜刀砍傷李某的左手,緻李某受傷。經鑒定,李某的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李某傷後住院治療11天,用去醫療費5561.86元。
周某因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人輕傷二級,被宣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其妻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 決
獲刑八個月
賠款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周某的犯罪事實後,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與被害人李某系夫妻關系,在生活中本應相互扶持,發生矛盾時應加強溝通或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但周某身為丈夫,卻采取暴力方式砍傷妻子李某,造成妻子李某輕傷二級,嚴重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權利。結合周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處周某有期徒刑8個月。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法院認為,雖然周某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但不能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更不因侵害發生時雙方系夫妻關系而免除其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周某賠償妻子李某醫療、誤工等費用共計10885.8元。
釋 法
不因雙方夫妻關系
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任何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不因侵害人與被害人的關系不同而存在區别,婚内侵權與一般侵權在構成要件和法律特征上是相通的,并無本質區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雖确認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财産制,夫妻之間财産權利可以共享,但同時也确認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個人财産的存在。丈夫和妻子均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婚内侵權主體身份與财産屬性不是人身侵權案件承擔賠償責任的障礙。
處于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之間,并不因配偶的身份關系享有侵權賠償的豁免權,夫妻一方的行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民事權利時,另一方完全有權利得到司法上的保護,不能僅因為是夫妻關系,一方就可以任意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夫妻之間的賠償是有法可依的,法院完全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侵權方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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