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撫養權糾紛案件中,
最讓人揪心的就是孩子。
離婚後夫妻雙方一别兩寬,
但并不意味着和孩子斷絕關系,
雙方依然承擔着撫養孩子的義務。
如果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
未按約定支付撫養費,
孩子可否向法院請求其支付?
孩子要求改随母姓,
法院是否支持?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安某某與郭某原系夫妻關系,安某軒是兩人的婚生女。2017年3月3日,安某某與郭某在博興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子女安排中約定:“婚後于2015年6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安某軒,婚生女安某軒由女方撫養,随同女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承擔;關于安某軒的姓氏及名字,不經男方同意,女方不得擅自作更改,如有違反,女方主動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并一次性支付安某某之前所付撫養費;婚生女撫養費1000元/月,支付方式為一月一支付,直到孩子十八周歲;自2017年3月3日開始支付,每月5日前打到女方在中國農業銀行博興支行名下。男方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可探望婚生女安某軒,男方可每月接走孩子兩次。”協議離婚後,安某某未按約定支付安某軒撫養費。安某軒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安某支付撫養費,并要求變更安某軒随母姓。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涉案離婚協議系雙方自願簽訂,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安某某未按約履行支付義務,安某軒主張其支付撫養費于法有據,故判令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某軒自2017年3月份至2021年4月份撫養費共計50000元,并自2021年5月起,于每月5日前給付安某軒當月撫養費1200元,至安某軒18周歲止。又根據公序良俗及協議約定,依法駁回了安某軒變更姓氏的訴求。
法官說法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安某某與郭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合法有效。安某某未能支付撫養費,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安某某與郭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姓名的變更,須經安某某同意,現安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安某軒變更姓氏,在未協商一緻的情況下,安某軒要求安某某配合變更姓氏随母,依據不足,故不予支持。
法官簡介
胡敏 博興法院民一庭 三級法官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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