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北經視
一位全職媽媽幫熟人接送孩子兩年半,
孩子突然意外受傷,
她需不需要擔責?
家住濟南的張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關系,兩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兒園上學,張女士一直在家專職照顧孩子,時間充裕。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學上班,經常無法按時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經常讓張女士接孩子時,一塊幫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并且佳佳經常和張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時也在張女士家吃飯。
“隻要杜女士通知我,我接孩子時,就一塊接上佳佳(化名),這一接就是兩年半,并且是無償的。”張女士介紹道。
2019年6月19日下午四點多,張女士在幼兒園接孩子後,佳佳要和張女士的孩子一塊玩,不回家。但佳佳家長還要回單位上班,和往常一樣,佳佳父母把佳佳留給張女士後就去上班了。
當天傍晚張女士送佳佳回家時一直十分小心,但是,沒想到意外還是發生了,當電動車行駛到一路口時,佳佳突然從電動車後座上掉下來,張女士立即停車,并第一時間通知了佳佳父母。第二天,佳佳被送到濟南市兒童醫院接受治療,入院診斷為皮膚挫傷(左手環指、小指),住院6天,經醫保報銷後共支出醫療費7757.04元。事後,張女士去看望時留下2000塊錢。
事情發生後,杜女士将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張女士賠償佳佳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6657元。
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事故發生在濟南市濟陽區市區道路,張某某騎電動車載其孩子和佳佳兩名未滿十二周歲兒童出行,明顯違反了上述關于非機動車載人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牛某奇、杜某倩作為佳佳的監護人,明知張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載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風險,仍将佳佳交付張某某,其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佳佳醫療費5429.93元、護理費420元、交通費140元,扣除被告張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計3989.93元。
一審之後,張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鄰裡朋友之間互幫互助值得肯定,不需要擔責
二審,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幫工,是指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往往具有特殊的社會關系,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同事、鄰居之間,具有臨時性的特點,也可以理解為通常所說的助人為樂。
張女士幫佳佳父母照顧女兒佳佳,雙方未約定報酬,成立無償幫工關系。張女士在從事幫忙照顧佳佳活動中緻佳佳受傷,佳佳父母作為被幫工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在濟南市濟陽區市區道路,張女士騎電動車載其孩子和佳佳兩名未滿十二周歲兒童出行,違反了關于非機動車載人的規定。但是佳佳父母作為佳佳的監護人,明知張女士駕駛非機動車安裝的固定安全座椅隻能附載一名兒童,對于可能存在的風險應當預料到,而仍将佳佳交給張女士待孩子玩耍結束後送佳佳回家。
且張女士作為幫工人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腳踏闆上,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佳佳父母作為佳佳的監護人存在過錯,更何況系被幫工人,相應的責任應由佳佳父母承擔。佳佳父母也認可本次傷害屬意外,并無證據證實系張女士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為。
故佳佳父母作為佳佳的監護人要求張女士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張女士這種鄰裡朋友之間善意行為,互幫互助、團結友善的良好道德風尚是值得肯定的。佳佳受傷,雙方都很心疼,佳佳父母應正确對待本次事故,不應遷怒于張女士。”
近日,
該案的二審判決書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
引起網友們的熱議。
網友們的評論幾乎一邊倒↓
律師評
鄰裡朋友之間的好意幫助、同事之間的好意搭乘等善意行為是值得社會肯定的良好風尚,在此類事故中,作為受益方應該給予更多的寬容,不應該随意遷怒于實施幫助的人。畢竟自己看孩子或者開車也都是有意外發生的,正如上述案件,相信法律最終肯定也會保護善意的行為,最終的結果是法律和人情你都無法得到支持。
法院在認定賠償責任的,重點依據的是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主觀意識。主觀上一般根據故意、過失、意外劃分責任,如果是故意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是過失就是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果是意外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情誼無價,不要讓社會上好意施惠的人在做好事時,還要考慮法律風險有多高。
之前有一條新聞:救人反被索賠。
某日,遼甯沈陽一位老人在藥店買藥時突然昏厥,店主對其實施心肺複蘇,導緻老人12根肋骨被壓斷、右肺挫傷。此後,老人反将店主告上法院。之後,遼甯省康平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決定駁回原告(即被救老人)的訴訟請求。
患者在藥店突發疾病,陷入生命危險,店主具有行醫資格,掌握較專業的醫學知識,無論從責任角度,還是從道義角度,店主都應當對患者實施救助。然而,被救助者反告店主,這一幕不僅讓施救者感到寒心,也讓所有具有正義感的人感到不忿。
必須強調的是,多位醫學專家表示,在進行心肺複蘇時,胸外按壓造成肋骨骨折的情況并不罕見。有急救培訓教員在接受采訪時說,“相比肋骨骨折,搶救生命肯定要放在第一位”。法院最終認定,救助行為沒有過錯,不違反診療規範,無需對老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行為本身就存在各種變量與風險,在搶救患者的生命時,各種附加的傷害有時會難以避免。但是,隻要救助行為的目的是善意的,方法總體正确得當,施救者的行為就應當得到肯定與支持,而不應為不可知的風險承擔責任。
2017年10月起施行的民法總則已經明确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被稱為“好人法”的法律,為判定類似事件的是非提供了關鍵性的支撐。
法律是公序良俗和社會文明的維護者,面對救人者成被告之類的“糟心”事,社會力量也要及時出動,讓好人減少後顧之憂。畢竟,司法程序耗時耗力,即便正義的一方最終赢了官司,也會平添不必要的糾紛。據新聞報道,在法院判決結果出來之前,救老人店主的藥店生意冷清,營業額下降一半多,不得不另尋地方開設診所。
“好人有好報”是傳統文化中樸素的慈善哲學,放在現代文明中審視,慈善往往是出于公義的無私行為,對好人的回報更多體現在精神激勵和道德褒揚層面。不管怎樣,好人可以不追求直接的物質回報,但絕對不能讓好人因做好事蒙受損失。一個良性發展的社會,不能讓行善事者處處提防、時時緊張。
到文章開頭這件事上,這事讓很多網友同情張女士,認為杜女士太沒有人情味了,反目成仇。看來現在做好事,還是有一定的風險,讓很多人在做好事的時候都需要考慮頗多,這不是社會應該傳遞的能量,遇到了這樣的好朋友,不去珍惜,反而傷對方的心,失去真正的友情,那才是真的得不償失。幸好有法律主持公道,不然,誰好感公然做好人。
其實一個人做好事很簡單,難的是一輩子堅持一直做好事。當一個人做好事被社會和壞人所傷害,他們還有做好人好事的勇氣嗎?這個社會需要法律的公正,更需要人情的冷暖。
但願人心存善良,和諧社會方能長治久安。我們走在茫茫的人世間,有一顆熱誠的心,溫柔待人,那樣才是心中的“桃花源記”。
對于張女士這件事,
你怎麼看?
來源:湖北經視綜合齊魯網、新浪微博、閃電新聞、說與聽網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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