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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48小時的認定模式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2 07:43:47

工傷死亡48小時的認定模式?近日,一則工傷認定糾紛引發關注2021年,哈爾濱某公司收發室夜班門衛突發頭痛,經120搶救靠呼吸機維持呼吸和心跳超48個小時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該職工家屬和其所在單位,就職工死亡是否屬于工傷發生糾紛上述案例在全國并非首例,但判決情況卻不盡相同律師表示,腦死亡時表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工傷認定時應當以“腦死亡”為死亡判斷标準(6月16日《楚天都市報》),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工傷死亡48小時的認定模式?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工傷死亡48小時的認定模式(超48小時不算工傷)1

工傷死亡48小時的認定模式

近日,一則工傷認定糾紛引發關注。2021年,哈爾濱某公司收發室夜班門衛突發頭痛,經120搶救靠呼吸機維持呼吸和心跳超48個小時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該職工家屬和其所在單位,就職工死亡是否屬于工傷發生糾紛。上述案例在全國并非首例,但判決情況卻不盡相同。律師表示,腦死亡時表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工傷認定時應當以“腦死亡”為死亡判斷标準。(6月16日《楚天都市報》)

現實中,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載有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的規定,是否超“48小時”就成為職工家屬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認定”糾紛的争議焦點,也随之成為該條例實施以來備受輿論質疑的吐槽點。

從司法角度分析,“48小時”成糾紛點和争議點,其關鍵因素或緣于兩點:一是對這一救助時間段的界定是否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存疑,比如超過幾分鐘或幾小時算不算;二是對于死亡認定缺乏明确、統一的标準,比如“腦死亡”還是“心肺死亡”?司法實踐中,由于執法者對時間尺度把握和對死亡标準理解不同,故對同樣的案例情節,也會有迥然不同的判決結果。而這種“同案不同判”不僅有損司法的公平與公正,也勢必讓部分職工的正當權益受到不應有的傷害。

事實上,限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超過48小時就不視為工傷,其合理性很難服衆。既然已認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事實,又何必過度在意搶救“48小時”?搶救時間無非是因為疾病本身、救治能力以及個人情況有所差異而緻。更何況,由此推論出“人未死不認定工傷”的判斷,也顯得不近人情、挑戰倫理和不合時宜。

由于工傷認定事關勞動者及其家庭的道德情感和切身利益,更是關乎社會溫暖和政策溫情的民生舉措。就當既要把好認定标準,又不能過度拘泥于字面表述,認定情形有必要與時俱進,适應新的情況。當職工突發疾病後,家屬救人心切的情感值得尊重和理解,僅搶救48小時就要放棄,勢必會陷職工家屬于“保命”還是“保工傷”的兩難境地,這顯然有悖倫理和缺失人情。

鑒于《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初衷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權益當為工傷認定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誠如有律師對此的解讀,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工傷認定時,不宜作出對勞動者不利的解釋。本案中,夜班門衛馬殿臣在突發頭痛後,從入院搶救到臨床死亡雖曆經61小時。但實際上在送醫幾個小時後即被醫生診斷為“腦死亡”。

據此,該律師建議以“腦死亡”作為工傷認定的死亡判斷标準。畢竟腦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續救治隻能延緩臨床死亡時間。如此規定既接近于人們對工傷的實際認知,能最大程度規避倫理風險,也不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從而體現工傷糾紛司法裁定的公正性,更好保障職工權益。

(東方網·東方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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