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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16:20:44

好意施惠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嗎?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近日,一則《女子沒提前打招呼去同事家摘梨,不慎被梨砸中索賠13萬元》的消息引發網友熱議,公衆對好意施惠行為與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衆說紛纭,那麼,這兩者之間到底有什麼區别呢?,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好意施惠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好意施惠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嗎(好意施惠與法律責任)1

好意施惠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嗎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近日,一則《女子沒提前打招呼去同事家摘梨,不慎被梨砸中索賠13萬元》的消息引發網友熱議,公衆對好意施惠行為與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衆說紛纭,那麼,這兩者之間到底有什麼區别呢?

■ 好意施惠與侵權行為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發現了兩個關鍵詞:“好意施惠”和“侵權”,分别來看它們是什麼意思。

“好意施惠”字面意思看就是主觀上善意地對他人進行一種贈與,這個概念來自于德國判例,是指行為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基于社會道德或雙方友好關系而實施的、旨在使他人受恩惠的行為,可以等同于我們中國的“情誼行為”。我國并沒有這個法律概念,但在生活中卻時常發生,比如請客吃飯、搭便車、到站提醒等。

“侵權”字面意思看就是侵犯了别人的某種權利。法律上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财産或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 案件解析

基于上述相關概念,我們再來看劉女士訴黎先生的案件:劉女士與黎先生是同事。劉女士聽說黎先生家的梨熟了,在沒打招呼的情況下直接去了他家摘梨子。恰逢黎先生外出,黎先生的妻子黃女士接待了劉女士。在得知劉女士的來意後,黃女士主動拿出竹篙幫忙打梨,打了四五個就停手了。劉女士在撿梨過程中被樹上一個突然掉下的梨砸中左眼。

劉女士住院15天,治療費用上萬,經過鑒定左眼确定為十級傷殘。為此,劉女士将黎先生、黃女士起訴至法院索賠13萬元。

劉女士起訴的案由是健康權糾紛,認為是黃女士的打梨行為導緻自己眼睛受傷,因此黃女士應當對她進行賠償,簡言之,劉女士依據的是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之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緻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結合上述規定及司法實踐,構成侵權責任需要滿足4個條件:1、行為人存在侵權行為;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3、有損害結果的發生;4、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回到本案中,劉女士受傷發生在黃女士打梨完成後,黃女士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劉女士受傷是樹上的梨自行掉落導緻,與黃女士打梨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屬于意外事件,所以法院認為黃女士沒有侵權行為,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 律師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劉女士受傷系發生在黃女士打梨動作完成以後。假設一下,如果是發生在黃女士打梨過程中,法律責任又該如何界定呢?

如果受傷事件發生在黃女士打梨、劉女士撿梨過程中,劉女士受傷就有可能與黃女士的打梨行為産生關聯,即黃女士在打梨時知道或應當知道劉女士在撿梨,打梨的行為可能會對她造成傷害而未提示,存在重大過失的可能性,應對劉女士受傷事件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當然,劉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撿梨過程中存在危險而沒有防範,也應當自行負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尹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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