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為什麼計下浮率?一、案例索引 1、江蘇高院《宋加強與江蘇省江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濰坊華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号(2014)蘇民終字第0196号,審判長葛曉明,裁判日期王洪光,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工程結算為什麼計下浮率?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案例索引
1、江蘇高院《宋加強與江蘇省江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濰坊華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号(2014)蘇民終字第0196号,審判長葛曉明,裁判日期王洪光。
2、最高院《江蘇省江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宋加強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号(2015)民申字第417号,審判長王洪光,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法律關系:案涉工程總包方為江天公司,分包方為宋加強(實際施工人)。
雙方對“投标價一下浮量”結算方式沒有異議,争議的是如何确定下浮量。 江天公司主張下浮量為投标價-合同價。
争議的焦點: 宋加強施工的是水暖電項目下浮量如何确定?
三、裁判摘要
(一)江蘇高院
根據濰坊項目部與宋加強簽訂的協議書來看,雙方雖在協議書中沒有約定水電暖項目工程款的結算方式,但濰坊項目部于2009年8月6日、11日兩次向宋加強出具有關水電暖項目工程款結算的書面說明,能夠證實雙方采用固定單價的結算方式。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後面所附的山東濰坊市委黨校公寓樓工程造價明細/彙總表以及以上兩次書面說明,一審法院對雙方之間有關水電暖項目工程款的結算單價作如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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