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吳靜文 記者 袁玮)在中介公司帶領下去看房,與賣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定金後發現房屋樓盤名稱與中介所說不符,是否屬于重大誤解?能否主張撤銷合同并要回已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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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路有這樣一個小區,其中部分樓盤名稱為“A花園”,竣工于1990年;部分樓盤名稱為“B華府”,一期竣工于2007年。兩個樓盤處在一個小區内,由同一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小區入口門牌上同時标注了“B華府”和“A花園”,前者字體較大而後者較小。
老張在中介公司帶領下看了位于A花園的一處房屋,随後便與賣方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及附屬《協議書》,并支付定金23萬元。簽約前,中介公司通過微信發給老張的房屋信息圖片上記載“B華府(公寓)……年代:1990年建成……”老張也查看了房屋産證,知曉房屋竣工時間為1990年。簽約後,老張就房屋所屬樓盤問題向中介公司及賣方提出異議,并堅稱其要購買的是B華府的房屋,要求對方提供B華府房屋一套或返還定金。
雙方協商無果,老張遂訴至虹口法院,表示其欲購買B華府的房屋(建造年代為2007年)。而賣家出售的是A花園的房屋,建造年代為1990年。賣家及中介刻意将系争房屋以B華府的名義推薦,并以該房系B華府一期為由打消疑問,使其形成重大誤解。房屋所在小區直接影響老張的購房意願,B華府和A花園為不同的樓盤,前者較新,後者建造年代較久,兩者開盤時間、房屋質量和品牌價值均有所不同。購買A花園的房屋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賣家返還定金、賠償損失。
賣方并不同意老張的訴請,其認為在房地産買賣合同上已明确記載了房屋地址。簽約前向原告出示了系争房屋的房地産權證,上面清晰記載了房屋的竣工時間為1990年,老張也到系争房屋實地查看,對交易标的物應當是明确的。故在締約過程中已經充分将房屋信息披露給老張,并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第三方中介則表示,之前曾帶老張去系争房屋實地看房,從小區大門口進入,老張可以直接看到小區門牌為B華府,故中介告知老張房屋為B華府并無不妥。
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房屋屬于特定物,其價值主要取決于本身的地理位置和房型、房齡等房屋狀況,與樓盤名稱不具有直接關聯性。老張在簽約前已實地驗看過房屋,也查看過房産證,對房屋狀況、竣工年代均已了解,進而作出締約的決定,所定價格也并未偏離該樓盤的市場價。其即使對系争房屋所屬樓盤的名稱認識有誤,也夠不上“重大誤解”的程度。
其次,B華府與A花園的樓盤同屬一個小區,從地理位置的角度,以B華府概稱整個小區的房屋,并不會産生信息偏差。而小區内不同樓盤的房屋在外觀、竣工年限和市場價格上均差異明顯,很難讓人僅憑樓盤名稱就對房屋狀況産生誤解。故中介公司在宣傳中以B華府概稱了A花園的房屋,雖屬信息披露不完整,但在其他信息均已披露,且仍以A花園而非B華府的市場價促成交易的情況下,難以認定其存在刻意隐瞞。對賣方而言,其隻是參與了買賣合同的締約,成交價格也符合當時A花園樓盤的市場價,無證據證明其在締約前對賣方承諾過系争房屋屬于B華府樓盤,難以認定其存在過錯。
再次,老張向對方和中介主張求購的房屋樓盤應為B華府,均發生在簽約之後。在簽約前和當時,老張并未提出對所購房屋樓盤有所限定,也未在合同中約定。A花園與B華府雖同屬一個小區,但竣工時間相差近20年,兩者樓盤的區别實在是顯而易見,難以想象對B華府樓盤有明确需求的購房者會對兩者發生混淆。老張在締約前并未提出房屋所屬樓盤的要求,說明房屋所屬樓盤并非其締約的主要考量因素。其事後再對此強調,隻能認為是在刻意尋求悔約的借口,其重大誤解的說法難以令人信服。故老張主張撤銷《房地産買賣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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