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到某公司對外發布公告,轉讓該公司對外股權投資獲利達數十億元,該公司公告稱對該項投資采用“其他權益工具投資”進行核算,不影響損益表。是不是不影響損益表就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或者這種處置行為是不是與損益表沒有任何關系?下面結合其他權益工具的會計核算以及涉稅問題談一下自己的觀點,歡迎大家學習交流讨論。
一、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會計核算
“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應用指南(2018)(以下簡稱《22号指南》)中設定的會計科目,用來核算企業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科目核算的是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在“重大影響以下”且不以交易為目的的股權投資,該類業務的确認與計量是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2018)》(以下簡稱《22号準則》)來規範的。
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按公允價值計量,實務中可能其他權益工具投資不一定有活躍市場,一般情況下會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其公允價值的後續變動記入其他綜合收益,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除了獲得的股利(明确為投資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除外)記入當期損益,其他相關的利得或損失(包括彙兌損益)均應當記入其他綜合收益。當金融資産終止确認時,處置價款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已經記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均轉入留存收益。
二、會計處理案例分析
A公司2019年1月5日支付價款1000萬元(含交易費用5萬元)購買甲公司發行的股票100萬股,占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0.2%。A公司在初始确認時,将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
2019年12月31日,該股票每股價格12元;
2020年5月8日,甲公司宣告發放每股股利0.5元,2020年5月31日,A公司收到現金鼓勵50萬元。
2020年12月31日,A公司以每股15元的價格将該股票全部出售。
(一)賬務處理
(1)購買股票時:
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成本1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1000萬元
(2)資産負債表日确認股票價格變動
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200萬元(1200萬元—1000萬元)
貸:其他綜合收益200萬元
(3)2020年5月8日,确認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50萬元(100萬股*0.5元)
貸:投資收益50萬元
(4)2020年5月31日,收到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50萬元
貸:應收股利50萬元
(5)2020年12月31日,出售股票
借:銀行存款1500萬元
貸: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成本1000萬元
——公允價值變動200萬元
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27.17萬元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44.53萬元
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1500—1000)/(1 6%)*6%=28.30萬元。
借:其他綜合收益200萬元
貸: 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20萬元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80萬元
(二)涉稅注意事項
1.要關注境内居民企業股利持有時間是否超過12個月。上述案例持有期間的股利,由于持有時間超過1年,股利收益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2020年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需要做納稅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處理。如果是境外非居民企業股利收益,則全部屬于應稅收入。
2.留存收益部分年度彙算清繳應做納稅調增處理。其他權益工具投資不含增值稅轉讓收入與初始投資成本的差額記入留存收益,屬于企業所得稅稅會差異。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0—1000—28.30=471.7萬元。
3.增值稅處理規定以下五點需注意
一是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二是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三是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内不得變更。
四是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是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權,不涉及增值稅問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