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2021年9月29号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此前,貴陽市的道路交通是按照2004年制定的《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來進行的,迄今已十七年。該《辦法》對維護貴陽市道路交通秩序、人身财産安全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化、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快,出現了車輛爆發式增長、道路資源與通行需求不平衡等新情況、新問題,給維護交通秩序和保護人身财産安全帶來難度,影響城市形象和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該《辦法》已不适應實際需要,亟須修改。
12月29日下午4點-5點,貴州交通廣播《交通問道》欄目組邀請到了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處執法監督考評科科長曹天中,為大家權威解讀即将施行的《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據了解,《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共9章63條,是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适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針對新時代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存在問題,發揮地方立法的實施性、補充性功能,結合實際制定的一部專項法規。
《條例》自身是一個有機體,與相關上位法構成一個整體,必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下,系統地、全面地、協調地、正确地加以理解、把握、運用、遵守和執行。
《條例》的制定,為我市進一步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有效開展新形勢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建設、治理、服務,規範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執法管理,引領、規範各方有序參與道路交通安全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事業發展,推動解決城市道路交通擁堵難題,打赢打好交通治堵攻堅戰,提供了正确的思路、适當的路徑、有力的手段和充分的保障。
問題1:《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關于解決停車難、停靠難、借道難等問題,又有什麼樣的規定?
曹警官:首先違法停車是城市交通擁堵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規範有序的停好車是交通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此次《條例》的修訂,針對貴陽市鐵腕治堵和解決好老百姓出現難方面廣泛征求了群衆意見,對相關的條文進行了規範,重點體現在條例第三十七條當中:本條對停車路段标志标線設置、其他車輛臨時停車、借用車道等相關行為作了規範。
為了更加合理充分有效地分配使用道路資源,緩解有關機動車停車、停靠、借道等難題,第三十七條結合實際對停車路段标志标線設置、其他車輛臨時停車、借用車道等相關行為作出了規範。
一是為規範執法部門電子監控抓拍違法停車等交通違法行為,防止隐蔽式執法、逐利執法,強化規範管理,對交通技術監控取證及相關标識的設置進行了規範。
二是針對《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有關出租汽車和單位交通車臨時停車上下客的規定較為原則,操作性不強,上述車輛停車難,反而形成亂停亂放等影響正常交通秩序的情況,分層次、有條件地作出了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1. 出租汽車、旅遊客車和單位交通車可以在未設置專用停靠點的禁止停車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但必須即停即走,不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2. 出租汽車可以借用公交站(點)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礙公交汽車進出站(點)和停靠;
3. 校車、大中型客車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但不得在專用車道停靠;
4. 在特定路段、時間,允許包括社會車輛在内的其他車輛其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但不得影響公交汽車通行。這樣,既主動地回應了群衆關切,最大限度滿足了上述車輛的停車需求,特别是解決了旅遊客車等一些公共性、大容量車輛的停車需求,又對停靠、借道等行為作出限制性規範,确保對道路通行能力的影響降到最低。可以說,這兩個“最”——最大限度滿足、最低限度影響,以期實現法治效果、社會效果和管理效果的最優化。
問題2:關于農村公路交通路長制管理,新規上有什麼樣的新内容?
曹警官:條例第四十五條解讀:本條是對農村公路交通“路長制”管理事項進行的規範。
黨中央 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幹意見》和國發〔2012〕30号、黔府辦函〔2019〕123号、黔府辦函〔2020〕36号等文件,對“路長制”和各級政府負責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提出了總要求,但對“路長制”的具體内容未作明确。
近年來,随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推進,我市農村地區道路發展迅速,但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滞後、交通安全管理薄弱、隐患突出、交通安全事故頻發、預防交通事故壓力大。為了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服務管理,使“路長制”落地落小落實,突出縣、鄉(鎮)政府有關負責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一責任,明确有關部門的職責,參照我省“河長制”的模式,規定了公路交通安全“路長制”管理的具體内容和工作機制。
問題3:本條例在設置相應禁止性規定上,結合上位法的規定,借鑒外地城市的先進經驗做法,經反複讨論和多方征求意見,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腳、吸煙、使用頭戴式耳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電子設備等五種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曹警官:條例中,之所以明确要求不得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界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高跟鞋的高度,一是根據執法管理的實踐和需要,考慮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對安全駕駛的不利影響,合理把握無害性底線,确定執法适用标準。二是學習借鑒蘇州市、南京市、西安市等外地城市的做法,确定高度為四厘米以上。
問題4:條例中針對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的規定中,除了剛剛提到的駕駛機動車不得有的行為之外,還有哪些是對比之前的《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中,新增的規定?
曹警官:此次《條例》的修訂主要是對上位法的補充,具體的規定主要在第三章交通參與、第四章通行條件和第五章通行規定中體現。例如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一些情形不得上道路行駛,這些情形是近幾年交通參與過程中新興的一些交通陋習,例如其中第一項安裝、使用不合格的排氣管和照明裝置一來是容易擾民,二來安裝不合格的照明裝置也及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問題5:新規裡,針對駕駛機動車遇到應急救援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時候,應當遵守哪些新規定?
曹警官:關于應急救援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讓行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上述車輛有優先通行權以及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的規定,但是道交法對于怎麼樣讓行以及讓行中于讓行車輛的規範未予以明細,此次修訂過程中主要是針對近幾年來上述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不知道怎麼樣讓行進行了明細,确保讓行通道順暢,保障安全。特此在新規中,有兩點是拟定的新規:一是通過交叉路口時,等待執行緊急任務車輛通過後再通行;二是與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在統一車道上時,變更到其他車道避讓,其他車道上的車輛讓行變更車道的車輛。
問題6:針對駕駛人駕駛非機動車方面的内容,新規又有哪些規定?
曹警官:針對駕駛人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的規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一定的規範,此次修訂主要是針對一些容易引發交通事故違法行為以及文明出行等做了補充規定,例如條例的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比較多,這裡要重點解釋一些,根據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因此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包括了非機動車。
新規即将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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