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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隐私部位掀開衣服

時尚 更新时间:2024-06-28 13:29:05

老師,

本是一個神聖的職業。

可有些人為人師表,

背後卻做出龌龊的事情。

近日

“玉林一教師曾猥亵女學生”案件,

宣布了判決,

結果真是大快人心!


案情回顧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賴某某擔任博白縣沙河某中學教師期間,多次在其辦公室、學生宿舍、教室外走廊及其家中,以觸摸隐私部位、掀開女學生衣服裸露隐私部位等方式,對本班數名女學生(均未滿十四周歲)實施猥亵。

摸隐私部位掀開衣服(摸隐私部位掀開衣服)1

(配圖)


同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賴某某還以了解學習情況為由,在其辦公室強行觸摸某女學生(已滿十四周歲)的胸部。


檢察官說法

本案系教師利用教學便利對未成年學生實施猥亵的惡性案件,被告人身為教師,負有關心、愛護、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等義務,但卻為了滿足自己的性刺激在校園内對其負有教育、保護職責的多名學生實施猥亵,這不僅對被害學生及其家庭造成難以彌補的心靈創傷,亦不可避免地給其他在校學生造成嚴重的心理影響,對其犯罪行為應當予以嚴懲。


關于賴某某是否構成強制猥亵罪的問題


2019年9月26日,博白縣公安局以賴某某涉嫌猥亵兒童罪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在賴某某對某女學生的一次猥亵行為中,該女學生當時已經年滿十四周歲,依法應構成強制猥亵罪。賴某某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當以猥亵兒童罪、強制猥亵罪數罪并罰。後承辦檢察官依法追加罪名,以猥亵兒童罪、強制猥亵罪對賴某某提起公訴。


關于被告人賴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在公共場所當衆猥亵兒童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在校園、遊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猥亵犯罪,隻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衆”猥亵。


本案中,賴某某猥亵兒童的地點是學生集體宿舍、教室外走廊等,這些場所屬于校園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相對涉衆性、公開性,賴某某在上述場所猥亵兒童,屬于在公共場所當衆猥亵兒童,依法應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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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鍊接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兒童罪】猥亵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某在公共場所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且以性刺激為目的,違背婦女意願對婦女實施淫穢行為,其行為已分别構成猥亵兒童罪和強制猥亵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賴某某犯猥亵兒童罪和強制猥亵罪的罪名成立。賴某某一人犯兩罪,應當數罪并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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