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的陌生電話咨詢,向筆者提到同樣一個問題。她(他)們都是與丈夫或妻子分居一段時間,短則幾個月,長則數年,其中最長的有18年。咨詢筆者她(們)之間的夫妻關系何時能自動解除?或者何時已經自動離婚了?作為離我們身邊最近的法律,各位小夥伴究竟對婚姻法有多少了解呢,自己内心回答這個題目,再往下對對答案,測試一下吧!!!
所謂“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屬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那麼夫妻雙方分居能不能導緻婚姻關系自動解除或者分居一段時間自動離婚呢?
答案是否定的——不能
在我們國家,隻有符合條件的男女雙方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并領取結婚證的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婚姻關系。而要解除這種夫妻關系,即離婚,隻有三種途徑:
一、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态的法律憑證;
二、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
三、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也稱喪偶。
那為什麼還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說法呢?
其實這是大家對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一個誤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由上可知,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雙方感情破裂”,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隻是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而不能達到自動離婚的法律效果。說絕對一些,即使分居一百年,隻要夫妻雙方均健在,仍然是夫妻關系。要離婚則隻能是通過上面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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