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項目組成
(一) 工程項目組成
1.單項工程:
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可獨立發揮生産能力或投資效益的一組配套齊全的工程項目。 (生産性工程項目的單項工程,指能獨立生産的車間,包括廠房建築、設備安裝等工程)
2.單位(子單位)工程:
指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工程。
單位工程可分解為建築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
3.分部(子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指将單位工程按專業性質、建築部位等劃分的工程。
建築分部工程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屋面、給排水及采暖、通風與空調、建築電氣、智能建築、建築節能、電梯等分部工程。
當分部工程較大或較複雜時,可按材料種類、施工特點、施工程序、專業系統及類别等将其劃分為若幹子分部工程。
4.分項工程
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一般按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設備類别等進行劃分。 如土方開挖、土方回填、鋼筋、模闆、混凝土、磚砌體、木門窗制作與安裝工程、鋼結構基礎等分項工程。
分項工程是工程項目施工生産活動的基礎,也是計量工程用工用料和機械台班消耗的基本單元,同時,又是工程質量形成的直接過程。
(二) 工程項目分類
(二) 工程項目分類
1.按投資效益和市場需求劃分:
1)競争性項目:投資回報率較高、競争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如商務辦公樓、酒店、高檔公寓、度假村等);
2)基礎性項目:具有自然壟斷性、建設周期長、投資額大且收益率低的基礎設施及政府重點扶持的一部分基礎工業項目,以及直接增強國力的支柱産業項目(如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用設施等);
3)公益性項目:指為社會發展服務、難以産生直接經濟回報的工程項目(如科技、文教、衛生、體育、環保等設施,公檢法等政權機關,以及政府機關、社會團體辦公設施,國防建設等,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資金投資)
2.按投資來源劃分:
1)政府投資項目:
① 經營性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産經營、債務償還、資産保值增值等實行全過程負責,使項目建設與建成後運營實現一條龍管理。(如水利、電力、鐵路等);
② 非經營性項目:一般指非盈利性、主要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項目, 可實施“代建制”(如學校、醫院、各公檢法機關辦公樓等項目)。
(“代建制”即通過招标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待工程竣工後再移交給使用單位,從使項目“投資、建設、監管、使用”實現四分離)。
2)非政府投資項目:
指企業、集體單位、外商和私人投資的工程項目。 (一般均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注意:項目一般均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① 非政府投資項目: 法人責任制;
② 政府投資經營性項目: 法人責任制
③ 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 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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