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照公務員範圍規定要求,列入公務員範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分别是1.依法履行公職;2.納入國家行政編制;3.由國家财政負擔工資福利,從具體單位而言,主要包括:1.黨的各級機關;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3.各級行政機關;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5.各級監察機關;6.各級審判機關;7.各級檢察機關;8.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從特征和範圍方面來看,大學校長都不包含在内,因此,大學校長不是公務員。
其次,為什麼會出現大學校長到行政機關任職的情形。根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例規定,為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注意從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發現選拔。由此可見,大學校長雖然不是公務員,但其仍然屬于幹部身份,在交流任職的時候,就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到黨政機關任職工作,當然,這種選拔任用方式屬于幹部交流任職,與公務員身份關系并不大,主要是看該幹部的具體職務。
最後,在大學校長交流任職的時候,就會牽扯到任職的具體職務。一般來說,在事業單位改革以後,大學本身是沒有行政級别的,但是,大學校長的管理方式卻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這樣在交流任職的時候,就會按照校長的管理方式,以類似于某一行政級别的幹部來交流任職。例如:某省教育廳的職業院校,校長的任免由教育廳自行任免,這個時候可以将該校長的行政級别等同于處級幹部,如果該省某大學的校長任免,由教育廳聯合組織部門共同研究,報省常委會研究決定,那麼,該大學的校長就可以等同于廳級幹部,因此,大學校長交流任職到行政機構,在确定行政職務級别的時候,更多的是參照其管理方式,并非因為校長是公務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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