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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車與小車撞死人怎麼賠償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09 02:20:17

車輛已經成為日常的生活用品走進大多數家庭,而交通事故也成為不可避免的風險所在,在交通事故中即使車主沒有責任,也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呢?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 2015年的一晚,陳先生習慣性的将車輛像平時一樣停在自家門口的水泥地上(水泥地與道路相連,是陳先生自家土地為方便硬化後),便回去睡覺。朱某夜裡喝酒後騎電瓶車比較快,加之村裡路燈昏暗,便一頭撞到了陳先生的停在自家水泥地的車上。

第二天,朱某被發現後送往醫院,最終卻因顱腦損傷死亡。交警到場後經調查,判定朱某酒後駕車導緻事故應付全責,而車輛是停放在自家地上并非交通事故,不用承擔責任。

而死者家屬卻認為陳先生的車停在路邊,需要負全責,要陳先生賠償他們近40多萬元,便将車主告上了法庭。案件經二審,法院判決要求車主賠償十萬元。

大貨車與小車撞死人怎麼賠償(車輛停在自家水泥地)1

01自家車輛停自家水泥地,卻“撞”死了人,為什麼還需要賠償?

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說:車輛是自己所有,有使用管理的權利和義務;自家的水泥地也是自己享有使用權的,現在将其修整為臨時停車場所,是合法合理的。

從道路交通法律角度看:自己家的車停在自己的土地上,并沒有侵犯别人的權益,造成妨礙,相反将自己家的水泥地提供出一定的錯車功能是奉獻的表現。

從個人住宅安全角度來看:水泥地雖然建設在房屋的外面,但是作為自家的常用停車地,理應視為自己住宅權利的延伸,相反别人不得随意侵犯,隻不過陳家默認别人免費使用。

既然沒有不規範停車的行為,且是被動的“撞死了人”,為什麼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這一切是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依此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了十萬元的賠償款,這樣的無過錯責任是由法律明确規定的,我們在此不論此規定是否合理,說明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可依的。

大貨車與小車撞死人怎麼賠償(車輛停在自家水泥地)2

02交警認為不構成交通事故,二審法院判決認為構成交通事故是該案的焦點

出了事故後,交警到現場經過勘測認為案件并不構成交通事故,所以出具的是《事故成因報告》,而不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麼他們從專業的角度認為這是一個意外事件,并非交通事故,所以不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采納交警的事故結論,認為是一起意外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二審卻變相認定為交通事故,這是判處承擔責任的關鍵:

一是如果是意外事故,适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車主本身沒有過錯,所以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是如果是交通事故,即使車主沒有過錯,也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無過錯責任。

這就是一審判決不用承擔責任,而二審判決車主承擔責任的主要依據和事實認定,因為定性的不同直接導緻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二審法院之所以認定為交通事故,是因為陳先生的水泥地提供了錯車的功能,但是自家的水泥地無償提供給别錯車反倒是增加責任的理由嗎?而且即使錯車,對一張電動車來說并不向機動車那樣需要較大路面空間來錯車吧?而且陳某的車頭距離村道50厘米,車位距離村道40厘米,是足夠保障電動車錯車通過的。

大貨車與小車撞死人怎麼賠償(車輛停在自家水泥地)3

03交通事故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法理依據何在,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

行人和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這是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的主要依據。

為什麼要作此規定,要體現什麼樣的法理價值?這是否是公平正義的體現呢?

首先,報償回饋,即“誰享受利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通說認為,汽車公司和汽車所有人享受了汽車帶來的利益,自然應由他們承擔與汽車有關事故的主要風險;而非機動車和行人并沒有享受到機動車的便捷和舒适,隻應承擔次要風險。

其次,危險控制,機動車主在享受更為寬廣的道路過程中,更需要減少危險,相對于與行人和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主往往不會遭受比他們更大的損失,且操控和避讓能力比他們更強,所以需要進行危險預防控制,即使沒有過錯也需要補償。

最後,風險分擔,汽車作為現代化的交通工具,而事故卻是風險所在,看似車輛使用人并不一定是權勢群體,但國家出台的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鼓勵購買保險,這部分錢最終是由保險來承擔,而保險的統籌和風險分擔,本質是将風險轉嫁給了社會由全體消費者分擔。

雖然從表面來看,對交通事故實行無過錯責任,似乎對車主過于苛刻,其實卻是社會共同消費者在分擔責任。從個案看不公平,放到全社會群體中評判卻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會正義要求的。

大貨車與小車撞死人怎麼賠償(車輛停在自家水泥地)4

結語

道路交通上的無過錯責任,雖然面臨諸多的議論,但不難看出立法者的出發點并不是追求個案的絕對公平,而是所有案件量化後的社會化公平,這是一種大義體現在立法層面的實踐,而且在實踐中确實維護和解決了許多社會問題,一直發揮着積極的和諧價值。

但是,假如車主并未購買保險,就需要自行承擔責任,這也是督促車主必須購買交通強制保險的價值所在。

公平和正義是每一個人内心追求的結果,也是社會所追求的,有時舍小義為的是更大的公平和正義,當然需要深刻理解法律的宗旨,才能參透其潛藏的深層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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