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辦法》共有9章32條,明确了專項附加扣除的原則和6項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範圍、扣除标準、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資料圖/視覺中國
《辦法》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協助核實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同時明确,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适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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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内隻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彙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另外,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并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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