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那麼首要分子和主犯的關系和定義是怎樣的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主犯定義及類型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首要分子定義及類型
根據我國刑法第97條的規定,刑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包括兩類:
1、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這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通常在犯罪集團中表現為組建犯罪集團、制定犯罪集團的犯罪計劃、指揮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這類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種。
2、聚衆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衆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參加的犯罪活動,它不像犯罪集團有較嚴密的組織,但其中也有組織、策劃、指揮者,對整個犯罪過程的整體性、一緻性起着協調作用。
三、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區别
1、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須有從犯。如果在一起聚衆犯罪中,刑法隻追究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即隻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時,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為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是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就規定,聚衆“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言外之意為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
2、主犯是根據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是與從犯相對而言的。在犯罪集團或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法同時追究其他參加者的刑事責任,那麼他們既是主犯又是首要分子。在沒有首要分子的一般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仍然可以構成主犯,也就是說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所以總的來講,首要分子與主犯是兩個概念。在一定的情況下會發生概念的交叉與形式上的包容。在犯罪集團中,主犯中必有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必為主犯。在聚衆犯罪中,首要分子中必有主犯,主犯必為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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