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後沒有結婚證财産怎麼分割
在我國,婚姻關系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種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産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适用婚姻法關于夫妻财産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于同居期間的财産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稱為“同居關系”。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财産案件時,類推适用夫妻财産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成為對于同居财産分割的慣例。
适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系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産生共有關系的前提條件。隻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産,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财産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布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于同居财産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二、沒領結婚證怎麼離婚
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在現實中有許多人因為種種原因結婚的時候并未領取結婚證,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沒離婚證怎麼結婚的問題就要區别來對待。那麼,這種情況下離婚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一)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
此時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隻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二)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
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我國法律是以時間為界,來解決沒結婚證怎麼離婚的問題。
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雙方可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手續,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或是不願補辦的,則是同居關系,無需通過民政部門或者法院解除關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對同居财産分割有争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通常我們說男女沒有結婚證,一般都是指雙方并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結婚證,也就是說此時雙方的關系并非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關系,而隻能按照同居關系對待處理。而之後解除同居關系,涉及到财産分割處理的時候,就會按照一般共有财産來處理。也就是說實際分割的時候,通常是均等的來分割,通俗一點就是一方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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