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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贖回條款的目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2 08:15:06

可轉債入門與進階(四):核心條款之贖回條款

贖回條款如下圖所示,以中信轉債為例

可轉債贖回條款的目的(可轉債入門與進階)1

做一下通俗解釋:

贖回條款分為到期贖回和強制贖回(也稱為有條件贖回)。

到期贖回:是指可轉債6年到期後5個交易日内,發行人将按債券面值的111%(含最後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

有條件贖回:在可轉債轉股期内,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發行人有權決定按照以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①在轉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

②當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未轉股餘額不足3,000萬元時。

為什麼會有強贖條款

翻譯一下強制贖回條款的條件

(1)當可轉債的轉股價連續高出當期轉股價某個比例一定時間後,發行人有權以一個很低的價格将可轉債贖回,持有人不答應也得答應。

在可轉債的慣例中,正股價格超過轉股價30%左右,而這個時候可轉債的價格通常也會漲到130元以上,看着這裡,是否聽到銅闆落地的聲音。

(2)條件2中餘額已經很少,大部分可轉債成功轉股,這當然也是因為之前股價漲得好,大部分投資人才會轉股。

在這兩種情形之下,發行人都是為了督促可轉債持有人抓緊時間轉股,否則就會被一個很便宜的價格贖回,持有人也很聰明,要不選擇賣出可轉債,要不抓緊時間去進行轉股。

所以說,在強贖條款觸發時,持有可轉債基本都是賺錢的,除非你是高價入場,做短線博弈,這裡不做讨論。

觸發數日子

以中信轉債為例,正股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觸發贖回條款。

從表述可以發現,這十五個交易日可以是不連續的,可以散落在三十個交易日中,各個轉債大同小異。

觸發這一條款的有效期是從可轉債進入轉股期(通常為發行後6個月)才開始的,這很好理解,不進入轉股期,發行人用這個條款去“逼迫”投資人轉股也是實施不了。

誰的權利

很顯然,這項是發行人的權利,也是對發行人十分有利的。它有助于加速可轉債結束使命,因為持有人如果不進行轉股,就會被以很低的價格把債券贖回,是要吃大虧的。

所以可轉債一旦觸發強贖,投資人要麼把可轉債直接在二級市場賣掉,要麼轉成股票,轉股同樣會對正股二級市場帶來沖擊,會稀釋原股東的股份,正股會産生一定的抛壓。

大多數情況下,正股一旦觸發強贖條款,發行人都會行使這一權利,它會加速可轉債結束其使命。當然也存在部分上市公司,觸發後遲遲不願意發布強贖,這裡面其實是有很多思考的,這裡先不做贅述。

有一點需要注意

發行人發布強贖公告後,一定要及時賣出,或者轉股,不然會産生巨額損失。現實中,總有一些投資者忘記操作,這點要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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