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一方出軌而導緻的離婚在離婚訴訟中已經比較常見,我國《婚姻法》明确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在訴訟中,掌握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至關重要,不僅能在法律上赢得勝利,也能在人情上占得優勢。
一、婚外情證據收集對離婚案件的影響
夫妻一方一旦存在婚外情,另一方最主要的就是取得确實證據,隻有在拿到充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說對方有出軌行為。一旦證據足夠認定一方出軌,首先,在進行财産分割時,本着“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無過錯一方能取得較多财産。其次,基于訴訟策略、心理對抗的考慮,如果有對方行為不軌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争取更多的主動,給過錯方施加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以達到在财産上多分的均衡狀态。
二、如何進行取證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是很難取得的,而間接證據再多,法院一般也不會輕易進行認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掌握有力的證據就顯得尤為重要,所以當事人在取證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證據的證明力,不能單憑自己的主觀意識來判斷夫妻一方是否存在出軌行為。常見的證據有如下幾種:
(1)書證。如雙方往來的書信或一方的日記等記載婚外情事實的書面材料,“白紙黑字”的記載,如能清晰完整地反應案件事實或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一般能取得較好的證明效果。再如過錯方試圖挽回婚姻時寫下的保證書、道歉信等。
(2)視聽資料。如談話中有婚外情的一方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系,在自家安裝攝像設備,拍攝到的錄像等等。
(3)電子數據。如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鑒于此類證據保存比較困難,穩定性差。應盡量将短信保留在接收的手機内存或儲存卡中,并經公證機關的公證程序,以備将來作為證據使用。再如雙方的聊天記錄、往來郵件等,都要謹慎保存,必要時采取公證手續。
(4)證人證言。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共同居住的小區鄰居、保安等服務人員的描述都可作為證人證言。
如果遇到配偶出軌的情況,首先,應當耐心取證,切不可因氣憤而失去理智;其次,利用證據,給家自己争取更多的财産,為自己證據損害賠償打下堅實的基礎;最後,留心夫妻共同财産,防止另一方對共同财産進行轉移、隐匿,避免不必要的财産損失。
來源:110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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