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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應如何判決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5-24 02:44:13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應如何判決(孩子該由誰撫養)1

無論是娛樂明星、公衆人物還是普通民衆,離婚訴訟中經常出現“奪子大戰”“藏子大戰”。孩子撫養權歸誰,與誰一起生活往往會成為離婚訴訟中的焦點。此外,有的父母也會在婚姻解除後因為情勢變化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系。

那麼,哪些因素會影響撫養權的歸屬?是不是,我收入高,孩子就能歸我?是不是,我平時照顧孩子更多,那孩子就能跟我?我家孩子挺大了,是不是孩子想跟誰就能跟誰?爺爺奶奶照看多,對于父親獲得孩子撫養權有沒有優勢?一方有惡習,或者道德品質有“劣迹”,對獲得孩子撫養權有沒有影響?

今天,我們有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少年家事審判團隊的法官助理周羚敏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應如何判決(孩子該由誰撫養)2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撫養權解決的是誰優先撫養未成年人的問題,與此同時,父母雙方的監護權并沒有喪失。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成人間的矛盾與不和,絕不能以犧牲孩子的利益作為代價或者以孩子作為談判的籌碼。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由誰優先撫養。如雙方産生争議,一般而言,取決于親情關系、個人情況、經濟能力、子女意願、輔助因素等多種因素。

主要法律依據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等法律規範。

圖解如下: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應如何判決(孩子該由誰撫養)3

一、2周歲以下的子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撫養條件更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

2周歲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以下因素的(負因素),可随父方: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即患疾病);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即遺棄或變相遺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自身生活無保障)。

此外,雙方協商由父方撫養,且無對子女不利的(即互相協商),可随父方。

【案例一】

王羅與李麗起訴離婚,訴訟時雙方所生之子王小羅未滿2周歲。男方訴訟至法院要求離婚,小孩撫養權由法院依法判決;女方辯稱同意離婚,但婚生子出生後一直由男方及男方父母照顧,自己無能力撫養小孩,故主張婚生子由男方撫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羅與李麗婚生子未滿2周歲,但是出生後一直由男方及男方父母照顧較多,且女方堅持不取得孩子撫養權,孩子由男方撫養更為适宜,故判決孩子随王羅共同生活,女方支付一定金額的撫育費。

二、 2-8周歲的子女

以下為有利于取得子女撫養權的“正因素”:

1.已經做了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繼子女、養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繼子女、養子女);

4.子女單獨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随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考慮(即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顧的)。

以下為不有利于取得子女撫養權的“負因素”: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品行情形(如有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惡習、道德品行惡劣,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

3.不盡撫養義務或侵害過未成年子女的(如有虐待、遺棄子女等;教唆、脅迫子女進行違法犯罪或者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等;在分居期間阻撓另一方正常探視等);

4.撫養能力存在缺陷的(如傷殘、無收入保障等導緻自身生活存在困難的)。

【案例二】

徐傑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秦琴離婚。2015年雙方開始分居,分居期間女兒徐悅随被告秦琴共同生活。雙方訴訟時,徐悅在讀幼兒園大班。

經審理,法院認為,關于女兒的撫養問題,對2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如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可予優先考慮。本案中,原被告的女兒年滿6周歲,此前雙方分居兩年期間随被告生活,并在被告處讀幼兒園,已經适應了該處的生活環境,形成了穩定的生活習慣,故本院确認,離婚後女兒徐悅繼續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徐傑支付一定金額的撫養費。

三、 8周歲以上的子女

除了考慮以上各種因素外,子女年滿8周歲的,應當征詢未成年人子女的意願和意見。

【案例三】

朱英與吳天訴訟離婚後,法院判決雙方所生之女吳地随吳天共同生活,後朱英起訴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由吳天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吳天由于工作原因,經常外出,不能很好照顧吳地,且自訴訟前一年吳地已經實際與朱英共同生活,吳地已經在上海形成較為穩定的學習生活,而吳天明确表示将孩子戶口遷往老家并轉學。考慮到朱英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吳地與其生活,将有利于孩子目前的生活學習狀況。此外,吳地已經11周歲,法院詢問其意見後,其也表示願意跟随朱英生活。據此,法院判決吳地随朱英共同生活,由吳天支付一定金額的撫養費。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影響撫養權歸屬的若幹因素。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未成年人年齡等個體差異,各種因素的優先及比重情況,往往依賴于法官的綜合認識。

有的法院嘗試将相關因素因子進行量化評價(賦予一定分值後比較)從而為最後調判提供參考。例如将經濟能力細分為工作收入情況、居住條件、債權債務情況、給予子女接受教育情況等;将個人品行細化為有無賭博、吸毒等惡習、有無存在過違法刑事處罰、有無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行為、自身文化水平、工作單位和居委、村委評價等;将親情關系細化為撫養現狀和子女意願等;将輔助因素則細化為是否祖父母外祖母看管、再婚再育機會(情況)等。相關調查由家事法庭法官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根據每個因素賦予一定的分值進行量化評分。

離婚訴訟中,受傷最大的往往是孩子,家事審判改革的應有之義便是通過制度創新和人文關懷,特别是在撫養權歸屬的認定上,改變以父母雙方為中心的傳統思路,堅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基本原則,以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為處理撫養權歸屬的立足點,在判定撫養權時候以孩子的需求為出發點進行考量。有條件的,可以鼓勵父母輪流撫養;對于多孩家庭,保障孩子們共同生活的時間。

(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圖片源于網絡)


來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周羚敏

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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