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大事,堅貞不渝則是婚姻中的大事,可惜的是嘴上說真誠的人多,踐行真誠的人少,好好的婚姻最後往往變成了互相猜忌和互相隐瞞的戲碼,有的甚至鬧到了對簿公堂的地步。
當一方出軌,另一方将其抓現行,這樣的事件被發到網上往往會引起熱議,在衆多評論中,聲音最大的無疑就是“告他們重婚罪!”“讓他們付出代價!”但是法律中的“重婚”并不是簡單地與他人有染,有一個嚴格的概念。
那麼在《民法典》中,重婚罪該如何認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的婚姻關系和制度,從表現形式上來看,構成“重婚”,首先要“已婚”。
在1994年2月1号之前,“事實婚姻”和“法定婚姻”兩者共存,事實婚姻就是兩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是沒有去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書,在他人的認知中已經屬于夫妻;法定夫妻就是按照程序進行了婚姻登記的夫妻。
由于事實婚姻沒有證書作證,在有些權益上難以獲得保障,所以1994年2月1号民政部門頒布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那一天起所有想要結婚的男女都要進行結婚登記,之前已有事實婚姻但是沒有登記的,需要補辦結婚證,沒有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所以如今我們提到的“已婚”,通常就是指已經在民政部門系統中有過婚姻登記,在這種前提下還與他人結婚或者同居,就會破壞自己原有的婚姻,是對婚姻制度的不尊重,應當受到懲罰。
關于重婚的典型案例有很多,在此舉一例說明。重慶彭水縣的餘萬瓊和黃其兵兩人在1997年通過媒人介紹認識,于同年年底前往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期在家中置辦了酒席,邀請親朋好友見證婚姻,酒席舉辦完畢之後,他們不管是在法律上還是在親友眼中都已經是一對夫妻,婚姻關系已經建立。
婚後餘萬瓊産下一子,等到孩子長大一點之後,夫妻兩人一同前往浙江務工,孩子就在家中由老人撫養。2005年,由于黃其兵的父親身體抱恙,他隻得回去照顧老人,期間在彭水縣一家工廠找了一份工作,餘萬瓊則繼續留在外省務工。
就是在彭水縣工作的時候,黃其兵認識了陳瓊,他們兩人彼此體恤,感覺對方才是自己的靈魂伴侶,不久之後就墜入愛河,黃其兵更是承諾要與陳瓊結婚。在明知他已經有了家庭的情況下,陳瓊還願意與他繼續交往,并且在2007年将他帶回家置辦了結婚酒席,周邊的所有村民都認為他們倆是一對合法夫妻。
酒席置辦完畢,但是黃其兵并沒有與她結婚領證,兩人就這樣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餘萬瓊則在外省對此并不知情。在這幾年期間,他對于家庭處于不管不問的狀态,偶爾與黃其兵有聯系,但是讓她回家照顧老人她并不願意,這就使得這種畸形的三人關系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
2008年,餘萬瓊回家的時候發現了不對勁,這時候才得知自己的丈夫已經娶了别人作為妻子,并且他的家人也全部接受了這一事實,大家共同對她進行隐瞞,讓她感覺十分憤怒,直接将黃其兵和陳瓊告上法庭。
黃其兵與陳瓊兩人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書,但是在大家眼中已經是夫妻,他們倆按照農村風俗舉辦了酒席、以夫妻名義同居、陳瓊已經懷孕,種種行為都表明黃其兵這就是開始了“第二段婚姻”,所以構成重婚罪。
他們兩人明知這是在一段婚姻之外再次結合,都屬于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犯罪事實清晰,證據充足,法院在審理之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黃其兵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陳瓊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後的判決結果應根據具體案件情形來決定。
黃其兵與陳瓊兩人不僅以夫妻名義同居,甚至大張旗鼓地置辦酒席,公然挑釁與餘萬瓊的婚姻,這種行為性質本身較為惡劣,但是最後他們兩人都獲得了緩刑,原因就在于餘萬瓊本身在自己的婚姻中存在過錯。
在黃其兵回彭縣期間曾多次央求餘萬瓊回家一起工作和照顧家人,均遭到了她的拒絕,在他回家那段時間,餘萬瓊一直都沒有盡到一位妻子應盡的共同承擔家庭責任、贍養老人、撫養小孩的義務,不願意回家也不願意承擔義務,導緻黃其兵一個人承擔家庭重擔,最後與陳瓊結合。
從法律上來說,餘萬瓊一開始的行為也違背了婚姻宗旨,但是沒有犯罪,而黃其兵最後與陳瓊兩人已經到了犯罪的地步,所以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在緩刑前,黃其兵需要與餘萬瓊将婚姻關系處理好,婚姻關系沒有處理好之前若再與陳瓊繼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屬于再犯,緩刑也會被取消,直接服刑。
在婚姻關系存續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構成重婚罪,與他人直接領證結婚也會構成重婚罪;明知他人已經有配偶還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領證結婚的,也屬于重婚罪,若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結婚,則不屬于共犯,屬于受害者。
希望所有人都能成為婚姻中的幸福人士,不要成為受害者,也不要成為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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