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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施教育懲戒條件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9-04 23:15:35

2021年3月1日起,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正式實施,《規則》發出後,引發廣泛關注,《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實施教育懲戒。

近日,有網友通過教育部網站留言,對關于《規則》中提到的“小學高年級”如何界定?《規則》第八條中的“班級公益服務任務”指的是什麼?提出疑問,教育部對此進行答複。一起來看具體内容:

問題:《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10條,“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事先告知家長”。那麼在實踐中應如何界定“小學高年級”?比如在“六三”學制、“五四”學制等不同的義務教育學制中,小學高年級應從哪個年級開始起算?

答複:《民法典》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義務教育法》規定,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當入學接受教育。以此推算,一般來說小學一、二年級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三年級及以上學生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學校而言,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應盡的管理、保護職責略有不同,因此在管理方式上應有所差别。因此,無論小學實行哪種學制,高年級都應當從小學三年級起算。(政策法規司提供)

問題:請問《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八條中的“班級公益服務任務”指的是什麼?教師對“違規違紀情節比較輕微的學生”可以适當增加哪些額外的班級公益服務任務?能否舉例說明?

第九條中的“校内公益服務任務”指的是什麼?“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讓其承擔哪些校内公益服務任務?能否舉例說明?

答複:《規則》規定的讓違規違紀學生承擔公益服務任務,是各國在學校管理和青少年行為矯治中的普遍做法,其法理基礎在于:因學生的違紀違規行為使班級、學校集體秩序、權益受到侵害,學生可以通過公益服務的方式對這種侵害予以補償。

第八條規定的“班級公益服務任務”,指的是使班級學生整體受益的任務,一般在班級教室内實施,也可以是在班級組織的校内、校外活動中實施,如值日、打掃教室衛生、畫黑闆報等。此外,還可以結合實際由本班學生民主決定哪些屬于班級公益服務。

第九條規定的“校内公益服務任務”,指的是使全校學生整體受益的任務,一般在校内公共區域内實施,也可以是在學校組織的校内、校外活動中實施,如校門口值周、打掃公共場所、整理公共活動室等形式。(政策法規司提供)

學校實施教育懲戒條件(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中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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