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一般是查封在先的就會優先受償;同時還有誰先申請誰就可以先得到賠償;一房多賣是屬于民事糾紛,在第三人發現了之後那麼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返還所有的賠償款。
一、對于一房多賣誰優先受償?
查封在先的優先受償。如果房産查封前存在抵押,則房子拍賣後優先償還抵押權人,才能由查封人後享有相應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将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第三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重要區别在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非法占有的目的”可從以下方面把握: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
(2)行為人是否采用了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欺詐手段;
(3)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是否如約履行合同或為履行合同積極努力;
(4)行為人對于對方給付的财物如何處置;
(5)行為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因;
(6)行為人在違約後的表現等。
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誇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又不積極努力地去避免對方經濟損失的,就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優先受償權的特點表現為:
首先,它是不依破産程序能夠對特定财産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要求設定擔保權的目的是為依靠擔保物确保債權和經濟價值。這樣,破産法承認擔保權在原定人破産情況下仍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可以不依破産程序從擔保物中優先受償。
其次,優先受償權限于在特定财産上得到。特定财産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财産。
再次,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産财産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财産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對象隻限于破産範圍内的特定财産,對于其它财産,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
第四,債務人提供的财産擔保必須是在破産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設定的。按我國《破産法》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産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産宣告之後的期間内,破産企業對原來沒有财産擔保的債務提供财産擔保無效。
優先受償權的範圍限于有财産擔保的債權人。債權人無論就動産,還是就不動産沒有抵押權,隻要是有财産擔保的債權人,可以不依據破産程序得到優先受償。
通常如果我們打算買房,需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先檢查開發商的證件是否齊全,隻有證件齊全了,才能保證你買的房是合法合規的,日後才是穩妥沒有風險和隐患的,那麼這些證件是什麼呢,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三、首先介紹五證: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這個證是需要建築單位首先去政府規劃部門申請審批的,需要政府部門劃撥和出讓土地用于房屋建設,如果審批通過,才會給予發放這個證的,也就說明了這個項目位置範圍是合法合規的。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個證用來證明這項建築工程是符合城市建設的需要的,才會出具法律憑證的。
3、《國有土地使用證》,這個證是需要開發商向城市各級人民政府申請,準予開放商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這個證主要包括這麼幾個方面,首先需要土地使用者的名字,土地的具體位置,用來做什麼用的,土地的具體面積是多少,使用的年限具體多少年,和“四至”範圍。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在沒開工前需要獲取這個憑證才能開始施工,如果沒有這個證,那麼這個房子就是違建,會有拆除的風險,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時這個也是房屋産權登記時候需要提供的依據。
5、《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開發商房子建好後不能夠直接開始售賣,需要先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申請這個批文,隻有這個批文後才能開始正常的售賣。
四、其次介紹兩書:
"兩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個當我們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後,兩書就作為了補充約定,保證了開發商交付的房屋質量是合格有保證的,如果房屋出現了問題,開發商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五、最後是介紹一表:
"一表"是《竣工驗收備案表》。《竣工驗收備案表》這個表裡面每一項都是需要報有關的主管部門去備案的,所以一定要檢查好,任何一個項目有疏漏,這個樓盤都是不合理合規的,被列入黑樓的,是無法入住的。所以購房者一定要詳細的檢查這些資料,隻有都全了買着住着才是放心安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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