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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詳解保理業務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2 18:09:53

一文詳解保理業務(保理業務的分類)1

保理業務有以下幾種分類:

一、 國内保理和國際保理

依據基礎交易的當事人及基礎交易行為是否跨越國境可以分為國内保理和國際保理。

國内保理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我國境内的保理業務。國際保理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保理業務,當然境外是泛指的境外,在保稅區、自貿區及其他實行境内關外管理的特殊貿易區,也視作為境外。

二、公開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依據是否将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分為公開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開型保理又稱為明保理,是指在簽訂保理合同或者在保理合同項下每單發票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時立即将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此時每筆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債務人都是知道的,所以成為公開型保理。

一文詳解保理業務(保理業務的分類)2

隐蔽型保理又稱為暗保理,是指在保理合同簽訂後的一定時期内,保理商或者債權人都未将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僅在約定期限屆滿或者約定事由出現後才将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因為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是不知道此一事實的,所以稱為隐蔽型保理。

三、 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依據保理商是否承擔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分為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又稱為回購型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保理商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者歸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此時保理商是不承擔債務人不能償還應收賬款确定的債務的風險的。

無追索權保理又稱為買斷型保理,是指在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應收賬款時,保理商不能要求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此時保理商要承擔壞賬擔保的責任。當然此時還要求不能清償的原因是由債務人自身的信用風險造成的,比如說債務人無力支付、破産等原因。如果是信用風險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債務人行使抗辯權、抵銷權等權利,此時保理商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追索權,也就是說無追索權保理不是絕對的,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為有追索權的保理。

我國《民法典》就是将保理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區分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保理的意義在于确定保理商的行權方式。在有追索權保理中,保理商同時享有向債務人的求償權和向債權人的追索權,可以擇一行使也可以同時行使。在無追索權保理中,保理商一般隻能向債務人主張求償權,不能向債權人行使追索權。如前所述,在一定條件下,無追索權保理也可以轉為有追索權保理。此外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債權人單方承諾或補充約定等方式将無追索權保理合同變更為有追索權保理合同。

一文詳解保理業務(保理業務的分類)3

四、 銀行保理和商業保理

依據保理商行業管理不同可分為銀行保理和商業保理。

銀行保理是指由商業銀行開展的保理。商業保理是指由商業保理公司開展的保理。區分銀行保理與商業保理的意義在于對合同性質與效力的認定。由于銀行具有放貸的資格,即便其簽訂的保理合同被認定為借款,也可構成金融借款合同關系,并不會導緻合同無效。而商業保理公司由于不具備放貸資格,其簽訂的保理合同如被認定為為借款,則有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當下企業可以對外借款,但是不能對外放貸,如果多次對外借款的可能被法院認為是放貸,此時就可能導緻簽訂的合同因被認定為非法放貸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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