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投行人士可能笑不出來了。
近期,券商中國記者從投行人士處獨家獲悉,證券業協會向券商發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規則(征求意見稿)》,共有六大章53條,其中就保薦代表人、保薦執業規範、自律管理等方面做了進一步明确。
對于近期保代門檻的熱點話題,該征求意見稿提出兩項選擇選其一,或通過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或成為法律、會計相關的博士并同時滿足其他4項約束條件。而以頭部券商保代學曆分布為例,博士占比約為5%,這就意味着絕大多數投行從業者依然要過“考試關”。
保代門檻二選一
早在6月中旬證監會發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注冊保薦代表人“門檻”出現重大變化,即不再要求擔任項目協辦人;同時保代考試改成“非準入型”,具體為:
第四條 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品行良好、具備組織實施保薦項目專業能力的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保薦代表人應當熟練掌握保薦業務相關的法律、會計、财務管理、稅務、審計等專業知識,最近5年内具備36個月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曆、最近12個月持續從事保薦相關業務,最近3年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的重大紀律處分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保薦代表人自律管理規範,組織非準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保障和提高保薦代表人的專業能
力水平。
彼時,有不少投行人士向記者表示“取消考試門檻”對于投行從業者來說屬“重大利好”,認為該考試與實際業務脫鈎,實際上不能體現真正的專業能力;此外由于考試意味着擁有保代資格和簽字權,不少保代在考上以後存在混津貼現象。
券商中國記者從投行人士處獨家獲悉,近期證券業協會向券商發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規則(征求意見稿)》,預計很快将要出台正式文件。
對于《辦法》中提到的保代應當熟練掌握專業知識,如何評評價專業能力,當時投行掀起一番讨論。如今,征求意見稿就進一步明确,一些投行人士可能笑不出來了:
第八條【專業水平】保薦代表人應當熟練掌握保薦業務相關的法律、會計、财務管理、稅務、審計等專業知識,具備組織實施保薦項目所需的專業能力,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參加協會組織的保薦代表人水平評價測試即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達到勝任的水平。
(二)所在保薦機構認為其已熟練掌握保薦業務相關專業知識、具備相關專業能力。保薦機構在提交從業人員登記信息時應當提供其以下證明材料予以充分證明:
1.取得法律、會計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曆;
2.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或注冊會計師資格;
3.具備8年以上證券行業從業經曆;
4.最近3年内在《保薦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組成員,發行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證券發行上市相關違規行為受到處罰處分的項目除外;5.完成證監會認可的保薦業務相關培訓90學時。
華南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困惑,“我認為該條款表述還不夠清晰。如果選上述條件中的(二)是否要同時滿足5項條件,還是說滿足一項即可。如果是符合其中之一的話,那很容易達到;如果都要符合,那全國鳳毛麟角。”
一家券商投行負責人對此回複記者稱,他曾對該問題做過咨詢,了解到的信息是,如果選條件(二)那麼就要同時滿足5項條件。
簡而言之,要想成為保代,要麼通過考試,要麼是博士。但保代中博士學曆實際上并不多。
以中信證券為例,證券業協會顯示截至目前,該公司共有258名保代,但隻有13個為博士研究生,占比為5%。又以中信建投為例,公司共有245名保代,其中隻有3名博士研究生,占比為1.2%。
也就是說,對于絕大多數投行從業者,實際上還是要通過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考試“變相”成為硬門檻。
“那是不是以後公司内繼續搞考試潮,大家不用去做業務了,老人也要繼續準備考試?”一位券商投行老總感到困惑。
在從業經曆上,征求意見稿要求,保薦代表人應當最近5年内具備36個月以上在保薦機構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相關業務經曆,且最近12個月持續從事保薦相關業務。
保薦機構聘用保薦代表人,應當對其從業經曆、誠信記錄、違法違規情況等進行審慎調查,确保其符合從業條件。
征求意見稿顯示,保薦代表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參加證監會認可的持續培訓,培訓内容應當包括法律法規、宏觀政策、職業道德及保薦業務相關理論、專業技能等,每年累計不少于90學時。
征求意見稿還提到,協會對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态跟蹤管理,記錄其執業情況、持續培訓情況、違法違規行為、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罰處分信息等,并根據相關規定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以後保代要被“分層”了
另一大看點是,保代未來還将被證券業協會劃分不同層級。
根據征求意見稿,協會将建立保薦代表人執業水平評價機制,根據執業水平對保薦代表人實施動态分層管理,公示完全勝任保薦代表人名單、勝任保薦代表人名單、基本勝任保薦代表人名單、暫不勝任保薦代表人名單。
完全勝任保薦代表人名單,列入執業質量及專業能力突出,水平評價測試優異,最近8年不存在負面執業行為、不良誠信記錄及職業道德記錄等任何影響執業或聲譽情形的保薦代表人;
勝任保薦代表人名單,列入最近3年不存在負面執業行為、不良誠信記錄及職業道德記錄等任何影響執業或聲譽情形的保薦代表人;
基本勝任保薦代表人名單,列入尚未被限制執業或已過限制期,最近3年存在影響執業或聲譽情形的保薦代表人;
暫不勝任保薦代表人名單,列入正在被限制執業,但不存在本規則第十條規定情形的保薦代表人。
保薦代表人的負面執業行為、不良誠信記錄及職業道德記錄等信息可來源于監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行業自律組織,執業檢查,舉報投訴等渠道。
有券商投行人士分析,監管層此舉意在約束保代執業行為,使得行政處罰對保代能起到震懾作用。但也有投行表示操作性不強,模糊标準可能引起不公平的判定以及滋生尋租空間。
投行怎麼收費要報送協會
除了對保代的準入門檻和執業動态進行明确以外,證券業協會還對投行如何收費作出指引。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保薦機構應當制定明确且合理的保薦業務收費标準,收費标準的确定應當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從事該保薦業務所需要的時間、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應成本;(二)保薦業務的性質、創新性和複雜程度;
(三)根據發行人的要求或實際情況确定的特殊時間限制;
(四)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的經驗、聲譽和能力;(五)保薦業務的持續責任和風險;
(六)保薦機構的實際成本支出;
(七)其他因素。
同時,協會要求投行報送收費标準,還會視情況要求保薦機構調整。具體為第17條“保薦機構應當在保薦業務收費标準制定或調整後一個月内向協會報送;保薦業務收費标準明顯違反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顯失市場公允的,協會可以要求保薦機構予以調整。保薦機構應當在保薦項目發行完成後10個工作日内向協會報送該保薦項目的保薦與承銷協議、驗資報告及收費等相關信息。”
該條款一出,投行圈内一片震動。“以前從來沒有遇到過這樣的要求。”一家中小型券商投行老總接受采訪時表示震驚。
深圳一名投行人士分析,監管層可能是考慮到此前市場出現的低價競争。他認為,監管層對“價格戰”可以做一定程度的引導,但他擔心未來會不會出現過度幹預的問題。
另有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上述收費标準所涉及的問題無法量化,該條款恐怕難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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