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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自放火燒荒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0 11:06:39

村民私自放火燒荒(村民倒爐灰引燃鄰居倉房)1

【案件事實】某日,鞍山某村村民李某将燒炕殘餘的爐灰倒在自家院門外,因爐灰内仍殘餘火星,被風吹到路旁的柴草堆,導緻火勢不斷增大,一直蔓延到鄰居付某家的倉房,把倉房和裡面的物品燒毀。李某向付某賠禮道歉并表明願意賠償損失。付某要求李某賠償倉房修繕金以及倉房内現金、電動車損失共計21000元。李某對倉房内有現金的說法産生質疑,雙方矛盾不斷升級。

【調解過程】該村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在征得當事雙方同意後,“背靠背”開展調解。李某承認因其疏忽大意導緻火災,但是不認可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付某則表示,其所提出的13000元現金,确實是自己藏在倉庫裡的。兩家本是鄰居,平時關系也很融洽,自己願意以人格擔保,不存在敲詐李某的行為。調解員通過查看火災現場,并與附近村民及村民小組長了解情況時,大家普遍反應,附近村民都有利用自家隐蔽地點藏錢的習慣,二是兩家平時關系不錯,為人也都很正直,且經濟條件較好,認為付某不會因為這些錢而做出敲詐行為。

調解員做付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付某自身在倉庫存放現金的行為,也是導緻現金被燒毀的重要原因,從法理上講,付某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又建議李某在合理範圍内給予賠償。李某表示認可,提出可以适當提高賠償金額。

【調解結果】

1.李某一次性向付某支付13000元,用于火災損失現金賠付、修繕倉房費用及其它物品的損失費。2.在收到李某某賠償款後,倉房修繕等善後事宜及費用由付某某承擔。雙方糾紛一次性處理終結。

【鞍山市司法局案例點評】

本案中,調解員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在群衆中人脈、信息方面的優勢,設身處地分析前因後果,并依據相關的法律政策釋法明理,勸導當事雙方正确處理問題,最終達成和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凸顯了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獨特優勢和作用。

來源:鞍山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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