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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約定三年競業限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05:20:1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和公司約定三年競業限制(如何維護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1

圖片源自網絡

馬律師:

您好!我們是一家在中國經營的外國企業,我們很注重商業秘密的保護,與多位高管都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前段時間某高管離職後入職了與我公司存在競争關系的企業,現在我們擔心商業機密被洩露,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讀者丹尼斯

丹尼斯先生: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與貴司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的是貴司的高管,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其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貴司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要求該高管支付違約金,但還應當注意幾個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競業協議與限制範圍

在激烈的市場競争下,各企業都時刻注意保持自身的競争優勢,知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換工作确實可能會造成企業競争優勢的減弱,故企業采取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在合理期間内保持競争優勢已十分普遍。

競業限制協議是通過對勞動者就業權進行限制,達到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間内保持競争優勢的目的。中國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據此,競業限制的範圍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貴司是否已向該高管支付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緻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故在貴司要求該高管承擔違反競業限制責任時,應當确保已經足額向該高管支付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收集該高管在新單位就職的證據

競業限制是限制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最長二年内不得到與原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單位就職。故如果要求該高管承擔違反競業限制責任,應當以該高管與同貴司存在競争關系的單位有勞動關系作為前提條件,該高管入職新用人單位的證據是貴司需要提供的基本證據,如無法提供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貴司在仲裁前應當着重收集該高管入職新用人單位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書、錄用通知書、工資單、社保記錄、該高管在新用人單位的名片。

上述證據是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中較難取得的證據,貴司可以盡可能多地搜集一些該高管在該用人單位就職的間接證據或線索,比如新用人單位同事的證言、該高管出入新用人單位辦公區域的視頻等。必要時,貴司可以申請裁判機構進行調查取證,但也應當提供線索。

●收集該高管入職的用人單位與貴司存在競争關系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争關系包括“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和“從事同類業務”。

在審查兩個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競争關系時,經營範圍往往是優先納入考察範圍的。貴司可以查詢該高管入職的用人單位登記的經營範圍情況,如果該用人單位登記的經營範圍與貴司的經營範圍存在交叉或重疊,應當初步認定存在競争關系。

當然,經營範圍不交叉重疊,并不代表兩個用人單位不存在競争關系。在實踐中,除了對比用人單位登記的經營範圍外,還應當審查兩個用人單位實際經營的業務。故貴司除了查詢該高管就職的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還應當查詢該用人單位實際經營的業務與貴司經營的業務是否相同或相似。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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