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7950-2011《手消毒劑衛生标準》中第4.2.5中寫道:易揮發性的醇類産品開瓶後的使用期不超過30天;不易揮發的産品開瓶後的使用期不超過60天。這個醇類一般指的是乙醇和異丙醇。
GB27951-2011《皮膚消毒劑衛生标準》中
2016年發布的行業标準WS/T 510-2016《病區醫院感染管理規範》
總結一下:對于使用中的手消毒劑
易揮發性的醇類産品:開瓶後的使用期不超過30天;
不易揮發的産品:開瓶後的使用期不超過60天。
對于使用中的皮膚消毒劑
對于碘伏,複合碘消毒劑,季铵鹽類,氯己定類,碘酊,醇類皮膚消毒劑應注明開瓶日期或失效日期,開瓶後的有效期應遵循廠家的使用說明。
對于無明确規定使用期限的,應根據使用頻次,環境溫濕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連續使用最長不應超過7d。【針對開瓶後反複用棉簽蘸取使用的消毒劑。】
對于非蘸取型的消毒液沒有規定的時間,可根據産品說明書或實際情況而定。
對于性能不穩定的消毒劑,如含氯的皮膚消毒劑,配制以後 使用的時間不應超過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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