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安排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是其法定義務,該項義務并不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而當然免除。《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并未明确勞動者已經知曉并放棄了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檢查,并未能告知勞動者,此舉與《職業疾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相悖,雙方的勞動關系不能解除。
【案情簡介】
1、2012年3月29日起闵某進入天津某風電設備公司工作,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崗位為操作工。2016年4月5日,雙方續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闵某還簽署了職業病危害附加合同告知書,該告知書上記載闵某所在部門為生産崗位和工種為打磨,工作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鋁合金塵和噪聲。
2、2016年11月14日,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記載,雙方協商一緻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日為2017年1月31日,同時約定了補償方案,另約定協議完成後員工需要繼續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保證正常出勤至2017年1月31日,并完成此期間的搬遷以及善後工作。至勞動關系解除之日,雙方再無其他争議,公司和員工均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3、2017年2月13日,天津某風電設備公司為闵某安排體檢,體檢類别為離崗,危害因素為其他粉塵、噪音,體檢結果為:未見目标疾病;右耳語頻聽力大于25db,雙耳高頻聽力受損平均聽阈大于40db,建議定期複查。天津某風電設備公司取得體檢報告後,未向闵某進行送達。
4、2018年1月9日,闵某在應聘案外人公司時進行了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論為左右耳高頻聽阈大于40db,噪聲作業職業禁忌症。2018年1月在闵某向天津某風電設備公司索取體檢報告時,天津某風電設備公司才向闵某出示。
5、2018年8月9日,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作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用人單位為天津某風電設備公司,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為從事噪聲作業五年,診斷結論為不能診斷職業性噪聲聾。
6、闵某認為天津某風電設備公司解除協議應被撤銷,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工資損失。
【裁判結果】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津濱勞人仲裁字(2018)第41182号裁決駁回闵某繼續履行合同的全部仲裁請求;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0350号民事判決裁決駁回闵某繼續履行合同全部仲裁請求;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3民終2016号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及工資損失。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與存在職業病危害崗位因素的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應同時履行職業病體檢的法定義務,但考慮到部分勞動者簽署解除協議書後拒絕做相應的體檢,建議解除協議書中明确勞動者已經知曉離崗職業健康體檢的權利,如未在規定的時間(明确具體日期)前往指定職業病體檢機構檢查,視為放棄了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等。
提示勞動者工作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需要與單位協調先做好相應的離崗體檢,并确保離崗體檢不存在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的情形下,再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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