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注意到銷售手機的網店的宣傳頁面都會有“激活的手機适用受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格式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又對這一制度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辦法》規定,消費者可以自簽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無理由退貨通知。
通常情況下隻要商品完好并且在簽收七日内,就可以要求商家退貨。
但是《辦法》第六條、第七條還規定了不适用退貨的商品範圍。《辦法》第六條,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鮮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這條還好理解,比如你在某寶定做了一件西裝,你收到西裝試穿後覺得不能襯托出你的氣質就要求商家無理由退貨,這個時候法律規定是不能無理由退的,商家也不會同意退貨的,畢竟這件西裝隻有你穿着合身。
問題在于《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了,“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可以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比如你網購一台新手機,你在下單的時候網店的宣傳界面提示了“激活後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你也看到了、默認了,在你收到手機、拆開包裝、激活後,再以“七日無理由退貨”這個規定要求商家退貨,商家通常會告訴你你已經激活該手機不能七日無理由退貨。這個地方需要注意,《辦法》規定的是“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可以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如果你在購買時沒有确認,并且商家沒有告訴你激活後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你是可以要求退貨的。
在張某訴上海寶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http://weibo.ws/DaAlVG)的再審中湖南省高院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商家無理由退貨。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确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确認。如無确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本案中,上海寶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雖然在涉案手機的網頁購物端對該款已激活的手機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退貨的情況進行了标注,但付款結算亦屬于商品銷售的必經流程,且該流程更為重要,直接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行使,該公司未在此關鍵流程設置顯著的确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一對一”确認,未提醒消費者注意“激活的手機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的格式條款,屬于在履行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中存在瑕疵,故這一限制性條款不能适用于此次銷售。簡單地說就是湖南省高院認為商家應當在你付款的時候請你确認,你已經知道該手機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隻有這樣才算是盡到了法律規定的提醒和告知的義務。
看到這裡你應該就明白了,網購新手機激活後可以七日無理由退貨。但是目前由于各地法院對于格式條款的認識程度不同,很多商家都在打擦邊球,類似的事情往往是消費者敗訴,費錢又耗時。
經過我有限的調查,尚未發現哪一家網店會在付款時請你确認激活的手機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還是請大家在網購手機之前再三考慮,謹慎下單。
以後遇到類似事情不妨向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許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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