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案例
年近七旬的庾某在自家小區花園内散步,經過黃某樓下時,黃某家小孩在自家20樓房屋陽台抛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在庾某身旁,導緻其受到驚吓摔倒。報警後,庾某被送入醫院治療,後被鑒定為十級傷殘。黃某家應該對庾某進行賠償嗎?
以案說法
黃某作為小孩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中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财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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