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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狀告婆婆房産歸誰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23 00:25:38

随着普通群衆生命意識和法律意識的增強,“遺囑”,早已不是一個令人談之色變的名詞。從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更是彌補了很多《繼承法》時代的缺陷,讓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有了更加嚴密的依托。

在《民法典》實施一周年之際,上海彙業律師事務所王旭律師團隊研判2021年度上海市法院業已公布的遺囑糾紛案件的裁判内容,剖析當下财富傳承過程中的遺囑糾紛現狀及常見法律風險。

糾紛遺囑被繼承人60歲以上為主

基于隐私保護,2021年度樣本數據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年齡大部分未公開。

而在公開數據中,被繼承人年齡在60-100周歲的涉遺囑繼承案件有33件,占比97.06%;被繼承人年齡為60周歲以下的樣本案件隻有1件,占比2.94%,這1件樣本中的被繼承人年齡在40周歲左右。

立遺囑人性别為男性的樣本案件共117件,占比48.15%;性别為女性的樣本案件共101件,占比41.56%;立遺囑人為夫妻雙方的樣本案件共23件,占比9.47%。

兒媳狀告婆婆房産歸誰(兒媳做見證丈夫代簽名)1

遺囑對象以子女為主

2021年度樣本數據中,遺囑對象含子女的樣本案件共157件,占比65.42%;

遺囑對象含配偶的樣本案件共32件,占比13.33%;

遺囑對象含(外)孫子女的樣本案件共25件,占比10.42%;

遺囑對象含兄弟姐妹的樣本案件共13件,占比5.42%;

遺囑對象含父母的樣本案件共3件,占比1.25%;

遺囑對象含外甥子女、侄子女等其他親屬的樣本案件共7件,占比2.92%;

此外,遺囑對象含鄰居的案件有1件,遺囑對象含女友的案件有1件,未說明遺囑對象的案件有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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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聚焦于房産等大額财産

樣本數據中,涉不動産繼承的樣本案件共有213件,占76.34%;

涉存款、公積金、養老金等現金類财産繼承的樣本案件共有42件,占15.05%;

涉股權、股票、債權、保險、基金、拆遷補償款等資産類财産繼承的樣本案件共有16件,占5.73%;

涉汽車、首飾、家具、古董等貴重動産繼承的樣本案件共有7件,占2.51%;

除此之外,樣本數據還包括了1件涉及無形财産(知識産權)的涉遺囑繼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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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3類遺囑形式為主矛盾聚焦于自書遺囑

樣本數據中,含自書遺囑的案件共96件,占比40.68%;

含代書遺囑的案件共53件,占比22.46%;

含公證遺囑的案件共77件,占比32.63%。

其他遺囑形式而言,含錄音錄像遺囑的案件共3件,占比1.27%;

含打印遺囑的案件共7件,占比2.97%;

此外,未發現含口頭遺囑的案件。

可見在實踐中,主要以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為主,錄音錄像遺囑、打印遺囑與口頭遺囑作為繼承法規定的其他三種法定形式,在實踐中較少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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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0%的糾紛遺囑被認定“無效”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樣本數據中,遺囑有效的案件共194件,占比89.81%;遺囑部分無效的案件共10件,占比4.63%;遺囑無效的案件共12件,占比5.56%。

被認定無效的原因主要有4類:立遺囑人不享有遺囑所涉财産處分權;不符合法定遺囑形式要件;遺囑人意思表示不明;其他無效的原因(如遺囑被繼承人生前實施與遺囑内容相反的行為、無法證明遺囑為被繼承人所寫,等等)。

從2021年的遺囑糾紛樣本數據中,王旭律師團隊精選了具有代表性的“無效案例”并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解析,希望給普通大衆一些提醒和借鑒。

代書遺囑數量大、糾紛多

遺囑,系被繼承人對其名下财産作出處分的重要表現形式,除自書遺囑以外,最常見的遺囑類型就屬代書遺囑。法律規定代書遺囑制度,是為了使被繼承人在其自身條件受限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行使訂立遺囑的權利。

但也正是因為代書遺囑并非由被繼承人本人制作完成,法律才要求代書遺囑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由于法律對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設置了諸多形式,導緻其比自書遺囑的法律風險大很多。

由此,代書遺囑呈現出數量大、糾紛多的特點,且“無效”情形正在逐漸增多。

1、遺囑見證人有數量、身份的限制

【注意要點】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典型案例】 原告提供代書遺囑書、錄音錄像遺囑。其中,代書遺囑書的主要内容為某村的房子在袁某和吉某名下的部分歸原告所有,落款處有袁某和吉某簽名(吉某的名字為袁某代簽)捺指印和署期(2016年12月24日),并有代書人金某簽名署期(2016年12月24日);錄音錄像的主要内容為袁某口述如何處理房産事宜,金某代書,現場另有原告及其兒子的聲音,以及原告為吉某讀遺囑書、吉某表示同意等。

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認可,認為該代書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均僅有一個見證人,且是原告的兒媳,與原告有利害關系,錄音錄像中全程未出現見證人的清晰肖像,原告及原告兒子全程在場,多次阻擾、打斷并糾正被繼承人的表述,使其違背真實意思,該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為無效。原告陳述,代書遺囑時金某是原告兒子的女朋友,現在是其兒媳。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袁某和吉某的遺産應當按照遺囑繼承,并為此提供兩份遺囑。然其提供的代書遺囑僅有金某一個見證人,且其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屬于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情形;原告提供的另一份遺囑中,亦無兩個以上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見證。故原告提供的上述兩份遺囑違反了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應屬無效。

2、代書遺囑形式瑕疵,導緻無效

【注意要點】 建議在代書遺囑的每一頁内容中都簽署立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的簽名。

【典型案例】 三原告提供的魏XX、谷XX的代書遺囑,在遺囑前兩頁主文上均無兩被繼承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遺囑第三頁無主文僅有立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的署名,無法證明遺囑前兩頁的内容系兩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代書遺囑形式上存在明顯瑕疵,應屬無效。

遺囑無效後,上述房屋及存款按法定繼承予以繼承。

3、代書遺囑要真實表現被繼承人的意願

【注意要點】立遺囑人與見證人訂立代書遺囑時,必須同時在場且代書人隻有在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範圍内訂立的内容才有效。

【典型案例】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遺囑代書人已通過公證表示了其所了解的立遺囑過程,其代書遺囑并未征得蔡某與邢某的同意,蔡某與邢某事後雖在文件上補簽了姓名和蓋了私章,但根據代書人的陳述顯然也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故文件中關于遺囑的内容并非蔡某與邢某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認定為無效。蔡某與邢某遺留的系争房屋應由其繼承人進行法定繼承。

自書遺囑的法律風險

自書遺囑在實務中最大的問題是如何證明遺囑為其本人所書。尤其在沒有見證人等情況下,要證明自書遺囑的有效性,就需要借助其他佐證,比如司法鑒定等。

【注意要點】 建議保留立遺囑人的字迹樣本,避免出現司法鑒定時導緻無法檢測的情況。

【典型案例】 審理中,本院委托司鑒院對涉案遺囑進行筆迹鑒定,司鑒院出具鑒定意見書,認為檢材字迹與樣本字迹時間間隔相距多年,且書寫速度和書寫模式不同,故結論為:無法判斷檢材《遺話》上的字迹與樣本字迹是否是同一人所寫。

本案中,被繼承人錢某生前未婚未育,在其父母亡故後無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在世之兄、姐作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原告雖主張遺囑繼承,但其所提供的《遺話》經鑒定無法判斷系錢某所寫,原告也無其他證據證明遺囑的真實性,故本院對此遺囑的效力難以認定,有關遺産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風險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生前與扶養人訂立的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并于遺贈人死亡後享有按約取得其遺産權利的協議。

生活中,遺贈扶養協議常見于無子女的老人,因遺贈扶養協議雙方都存在義務,因此扶養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國家、集體組織。

【注意要點】 法定繼承人不能作為遺贈受領人,法定繼承人的定向傳承隻能通過遺囑進行。

【典型案例】 簽訂的書面“遺贈撫養協議書”,受贈人原告劉某作為被繼承人吳某的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吳某有扶養的義務,“遺贈撫養協議書”相對原告劉某在形式上無效;

原告表示“遺贈撫養協議書”的草稿是被繼承人吳某口述、筆畫的,但不能提供“遺贈撫養協議書”草稿,打印的“遺贈撫養協議書”簽字錄像中,體現不出被繼承人吳某理解了在讀的“遺贈撫養協議書”,也顯示不出被繼承人吳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本院不能确認“遺贈撫養協議書”内容是被繼承人吳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遺贈撫養協議書”不予确認。

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駁回原告王某某訴訟請求,考慮到原告劉某與被繼承人吳某共同生活,相對兩被告而言,對被繼承人吳某的照顧較多,應酌情多分。

錄像遺囑的法律風險

随着社會信息化、電子化的發展,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開始頻繁出現。用手機拍下的視頻遺囑是否有效主要還是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錄像、打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規範,明确了其法律效力。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想要以視頻方式訂立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可以。

【注意要點】 視頻驗資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人需要無利害關系。同時,視頻中需要立遺囑人自己親自表述遺囑的全部内容,同時兩名見證人應當把自己參與見證以及各自的姓名、年齡、職業、工作單位等事項一起錄制,并對遺囑内容的真實性以及錄制的時間進行說明;其次,應當保證視頻聲音、畫面的質量與連貫性;最後,應當将視頻資料導入硬盤設備中做好備份保存。

【典型案例】 本院認為,遺囑可以有多種形式,但遺囑形式和内容仍須符合法律規定。被繼承人黃某4生前在2018年2月28日,專門與原告黃某1及被告黃某3交談,并錄制了視頻。該視頻有具體的錄制時間,視頻中被繼承人黃某4明确表示其死亡後其名下房産、喪葬費等财物的由原告黃某1及被告黃某3繼承;在場、參與錄制視頻的原告黃某1、被告黃某2與該視頻内容所涉的财産繼承有直接利害關系。

故本案被繼承人黃某4生前錄制的關于的遺産處理意見的視頻,形式、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按視頻遺囑認定。

共同遺囑的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法定的遺囑形式中不包括“夫妻共同遺囑”,但夫妻雙方卻經常出現類似的遺囑,主要表現為夫妻雙方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實務中,由夫妻一方執筆訂立夫妻共同遺囑的現象常有發生。對于這種形式該如何認定?

【注意要點】 在裁判實務中,若遺囑中所涉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則雙方均有權通過遺囑方式處分其享有的财産份額。在形式上由一方所書寫,但若有雙方的簽字,且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财産,則該遺囑屬于夫妻共同遺囑,而非一方為另一方的代書遺囑。因此,共同簽字是關鍵。

【典型案例】 本案争議焦點為應當适用法定繼承還是适用遺囑繼承。方某在2011年5月25日親筆自書的遺囑,形式上看為方某、浦某的共同遺囑,處分的是方某、浦某的共同财産。

但從筆迹判斷,浦某簽名應系方某代簽,不能認定為浦某真實意思的表示,故該遺囑涉及浦某财産部分的應認定為無效,屬于浦某的遺産應該适用法定繼承,屬于方某的财産,可将該遺囑作為方某的自書遺囑進行繼承。

現方某先于浦某于2011年10月死亡,系争房屋屬于方某部分由浦某全部繼承。浦某于2018年9月死亡後,被告浦某2作為其繼承人可根據法定繼承,繼承浦某的全部遺産。

來源|新聞晨報·周到APP 記者 孫立梅

來源: 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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