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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簽的内容主要有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31 17:19:56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傳遞着各種與食品有關的信息。但标簽上的“文字”使用也應注意規範。今天,我們來盤點,食品标簽上的文字要求。

主要内容提要:

  • 特定文字不能太小

  • 部分文字大小需一緻

  • 文字顔色需防止文字不易辨認

  • 使用規範漢字

  • 謹防字體侵權


“強制标識”和“淨含量”文字不能太小


這主要指的是食品标簽中強制标識内容和淨含量的文字高度要求

要求:GB7718-2011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 35cm2時,強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4.1.5.4 淨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 3 的規定

食品标簽的内容主要有(食品領域食品标簽的)1


違規案例

宣城MQ食品有限公司手工摩奇(芒果味麻薯)标簽“淨含量 120克”及背面明細字體偏小,不符合7718規定最小字符3mm 1.8mm标準。

案例來源: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産環節日常監管信息通告(2020年第1期)

名稱與屬性文字大小需保持一緻


這主要是針對名稱表述過程中,為避免誤解食品的真實屬性,而規定的。

要求:GB7718-2011

4.1.2.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号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标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号或字體顔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體顔色标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面案例

某公司生産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食品名稱中大醬湯、麻婆豆腐、辣豆腐湯料字号比料理用調味醬大,字體顔色不一緻。

案例來源:北京市食藥監局2018年6月公布典型案例

淨含量與重量文字大小需保持一緻


要求:GB7718-2011

3.4 應真實、準确,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反面案例

當事人生産銷售的特大顆粒原味腰果及大顆粒型手剝松子标簽上“重量250g”和食品名稱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淨含量160g”在其他版面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第4.1.5.5條“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淨含量與重量字體大小不一,生産廠家虛假标示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第3.4條“應真實、準确,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案例來源:杭臨市監罰處〔2021〕66号


文字顔色應确保易于辨認


這主要強調的是文字與背景顔色應有一定的差異性,以保持其辨識度

要求:GB7718-2011

3.4 應真實、準确,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反面案例

當事人推銷的“牦牛酸奶粉”,産品包裝正面采用長條深藍底色襯托其名,“牦牛酸奶粉”五字體為白色,顯眼,而“固體飲料”四字體為深藍色,與底色相近,不易辨認,利用藍色與深藍色反差小,變相隐去了“固體飲料”幾個字,易使消費者誤解産品的真實屬性,以為購買的是保健食品。

案例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2019年《杭州市整治食品安全顯成效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使用規範漢字


食品标簽所使用的漢字,為規範漢字,也就是指《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标簽可以在使用規範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要求:GB7718-2011

3.8 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标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确,易于辨認


反面案例

當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購入淨含量590ml的“金蘭油膏”1箱(12瓶),購入價140元/箱,“金蘭油膏”包裝上标簽标注“内容量:590ml(670公克),原產地:台灣”,包裝上标簽未标示生産日期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罰款2000元。

案例來源:甬北市監處〔2021〕68号

謹防字體侵權


字體侵權,是食品标簽中比較常見的問題

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侵犯他人知識産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反面案例

西安HY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所生産的紅棗片商品的包裝上印有“紅棗片”及“饋贈佳品”字樣,經與北大方正公司創作完成的方正粗倩體系列中包含“紅”“棗”“片”三個單字以及方正漢真廣标簡體系列中包含“饋”“贈”“佳”“品”四個單字對比,兩者字形、字體極為相似。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别,兩者構成實質相似。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生産的涉案産品包裝上使用涉案的七個單字,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制行為,侵犯了原告對該七個單字享有的複制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7000元(已含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

案例來源:(2019)陝0103民初9179号

來源 | 食品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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