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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買的手機充電頭安全嗎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8-27 03:19:39

網上買的手機充電頭安全嗎(手機銷售時未配充電頭)1

網上買的手機充電頭安全嗎(手機銷售時未配充電頭)2

羅培新

法學教授

•賣手機不配充電頭,客戶可以将舊的充電頭循環使用,就像餐飲外賣應當默認不随附筷子與湯勺,因為很多用戶是叫餐到家或者到單位,可以自備筷子與湯勺。這樣做,的确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環保利益。

•賣車的不再配備擋風玻璃、賣鞋子不配鞋帶,則是另一碼事,擋風玻璃之于汽車、鞋帶之于鞋子,都是局部與整體的關系,而充電器與手機,餐飲與筷子與湯勺,則完全屬于不同的物。

•環保利益具有優位價值。銷售手機不随附充電頭,的确會使部分消費者覺得“不舒服”,但也會迫使更多用戶,重新翻騰出老的充電器,舊物循環利用。真正的環保主義,是指“即便你有錢,也要促使你循環利用舊的物件”。至于是否包藏着促進單品銷量的考量,則是另外一個商業問題了。

•未随附充電頭,并不屬于“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也不屬于“不合理”地限制了對方的主要權利。不向消費者随付新的充電頭,促使後者舊物循環利用,并沒有限制消費者的“主要權利”,除非消費者能夠證明,手機售價中包含了充電頭的費用。

•種類物不是“物”。隻有在手機成為特定物後,才會發生主物與從物的關系。舉個例子,手機陳列在商店裡,屬于種類物,張三買入該手機,帶有充電器,一年之後,将其作為二手商品賣給李四,才會産生李四主張充電器作為從物同時移轉的權利。如果商家言明不随附充電器,消費者買入手機、經意志特定化後的特定“物”,就是不帶充電器的手機,充電器就不是該手機的從物。該手機作為二手商品出售時,買家自然不能主張同時獲得充電器。

•事實上,該案無關乎主物與從物,而是關乎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商家在出售手機時,是否要随附充電器,取決于其是否負有該“從給付義務”,而後者又取決于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及基于誠信原則的合同解釋。然而,法律并無此規定,商家也以約定方式排除了該給付義務,合同解釋亦無法得出随附充電器的從給付義務。

•商家是否構成欺詐,取決于其行為是否會使絕大多數理性的消費者在買入手機的時候,“違背了真實意思”?從目前情況看,絕大多數消費者似乎已經接受了這樣的安排,即老的充電器,可以用,但不能快充,要快充,買新的充電器。但如果商家以同樣的價格在不同地區出售手機,一個地區随附充電器,另一地區則不随附充電器,則另當别論。

•我國工信部有關于“引導消費者、銷售企業、生産企業觀念改變,促使手機與電源适配器分離銷售”的提案。環保價值,是超越國界的普适價值。個人占有的越少,向社會貢獻的愈多。此次被訴的,是一家注冊于北京的公司。如果其他的公司,采取促使老用戶沿用老充電器的做法,本文的法律技術分析,同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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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iPhone12不配備充電器,被訴上法庭

曾多次參與“小城杯”公益訴訟大賽,見到了諸多對法治褒有信仰的同學們,他們眼中有光亮,心中有夢想,腳下有行動……他們狀告國拍行、迪斯尼,質疑霸王條款,喚醒了沉睡的權利,推動了社會進步。這次,他們再次将商業巨頭蘋果公司告上了法庭。

社會的光明,是由一點一點的微光點亮的,社會的進步,也是由一個一個微小的事件推動的。他們付出的真誠努力,值得我們發出常見常新的贊歎。

當然,法律是不受激情羁絆的理性(law is the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除了一腔熱血,還須有冷靜的頭腦、良善的價值判斷,缜密審慎的思考,非如此,請求權基礎無以牢固,公益訴訟也難免走偏。

2021年10月23日進行的第七屆“小城杯”公益訴訟大賽決賽,五位同學将蘋果電子産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該公司銷售的iPhone12不配備充電器。學生的訴請,包括三項:其一,請求判令被告交付手機充電器;其二,請求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100元;其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訴由:格式條款、主物從物、涉嫌欺詐

案情非常簡單:

從iPhone 12系列開始,蘋果公司不再配備充電器和耳機。蘋果公司在發布會中稱,“移除這些物品意味着更小、更輕的 iPhone 包裝盒。我們可以将多達70%的産品裝在一個運輸托盤上,從而減少我們全球物流鍊中的碳排放。”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環保目标,從包裝盒内部,為地球減負。”

為此,蘋果在其包裝盒上,作了如下提示:為了實現我們的環保目标,iphone12 Pro和iphone12 Pro Max不再随附電源适配器和EarPods。請使用你現有的Apple電源适配器和耳機,或單獨購買這些配件。

簡單說來,蘋果就一句話:老的充電頭和耳機,都是可以用的,這次就不附随配置了。這樣可以減少物料使用,實現環保目标。你們如果要用新的,可以單獨購買。

然而,似乎有些網友并不買賬,紛紛化身段子手:“為了環保不配充電器,你們的手機平時靠光合作用嗎?”“買手機沒有充電器,是一次性使用嗎?”“這不是跟上飯店吃飯自備盤子、賣車的不再配備擋風玻璃、賣鞋子不帶鞋帶一樣嗎?”……

調侃歸調侃,要論證蘋果公司是否違法,還必須回到規則的軌道上來。

原告的訴由主要有:

其一,依據民法典,蘋果公司不再附随電源适配器的條款,是無效的格式條款,不構成合同的内容;

其二,電源适配器是手機的從物,蘋果公司應當履行交付義務;

其三,蘋果公司在銷售手機的過程中缺乏顯著性提示,存在欺詐的行為。

這些訴由,表面看來似乎有理,但審慎思辨之下,卻未必合乎法理。以下分析,純粹是法律技術思維,試圖豐富一番學生的思維。

不再附随充電器,是否為無效的格式條款?

該格式條款是否有效,直接決定了該案的走向。原告援引了《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的定義)、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的無效)和第四百九十八條(格式條款的解釋)等四個條款,來論證該條款無效。

概括說來,原告的理由是,蘋果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了自己的責任,限制了對方的權利,因而是無效的。

然而,原告此一訴由,并非無懈可擊:

其一,環保利益具有優位價值。《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蘋果公司銷售手機不随附充電器,的确會使部分消費者覺得“不舒服”甚至“不合理”,但也會迫使更多的果粉,重新翻騰出老的蘋果充電器,舊物循環利用,的确起到了節約資源的效果。在判斷合理與否時,應當将環保利益列為優位利益。

正如一位網友稱“誰家裡沒有十個八個充電頭?手機一兩年就換了,充電頭還能正常使用,蘋果這樣操作,确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節約環保的作用啊。另外,如果必須配充電頭,蘋果完全可以把充電頭的價格加到手機價格上形成搭售,以蘋果的市場強勢根本不愁賣,最後還是消費者吃虧”。

其二,未随附充電器,未必屬于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這裡的要義在于“不合理”。如前所述,蘋果公司這麼做,或許是為了實現環保價值,蘋果公司的答辯,似乎正在證成這一點,從常理看,并非站不住腳,除非原告能夠予以證僞,或者原告能夠證明,蘋果售價中包含了充電器的費用,但蘋果卻沒有盡交付義務,因而構成違約。

其三,未随附充電器,未必屬于不合理地限制了對方的主要權利。這裡的要義在于“主要權利”。對于消費者而言,購買手機後的主要權利,是安全舒适地使用手機。為了節約資源,不随附充電器,并不會影響該“主要權利”。個别消費者沒有舊的充電器、或者不願用舊的充電器的,可以另行購買。好比餐飲外賣,為環保利益,默認不随附筷子與湯勺,因為很多用戶是叫餐到家或者到單位,可以自備筷子與湯勺。這與賣車的不再配備擋風玻璃、賣鞋子不配鞋帶,完全不一樣,擋風玻璃之于汽車、鞋帶之于鞋子,都是局部與整體的關系,而充電器與手機,餐飲與筷子與湯勺,則完全屬于不同的物。

充電器是否是手機的從物?

原告的第二個訴由是,電源适配器是手機的從物,被告應當履行交付義務。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條,即“主物轉讓的,從物随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原告的訴請貌似有理,實則不然。

物之不存,何談主從?

這裡必須厘清種類物與特定物、主物與從物這兩對概念。

種類物是指不具有獨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種、規格、度量衡加以計算的物。例如,iphone12 Pro和iphone12 Pro Max,在被消費者買走之前,陳列在商店裡或存儲于庫房中,都是種類物。而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與其他物相區别的物。它包括兩類:其一,獨一無二的物,如徐悲鴻的某幅名畫等;其二,已經特定化的種類物,它既包括因為附着特殊情感、具有不可替代性而特定化的物,如烈士的遺物,結婚紀念物等,又包括法律主體意志作用後特定化的物,例如A、B商議買賣100斤大米,A擁有1000斤大米,都是種類物。B要買其中的100斤,A可以從中任意抽取100斤賣給B,但在A抽取其中的100斤,裝袋貼上标簽,B也決定買受之後,貼上标簽的這100斤大米就是特定物了。

同樣道理,無論是iphone12 Pro和iphone12 Pro Max,在寄達消費者之前,都是種類物。寄達消費者,後者驗看完畢,決定買受之後,才成為特定物。物權指向的對象必須特定化,種類物不是“物”。

回到本案,蘋果公司在産品包裝上言明,iphone12 Pro和iphone12 Pro Max不再随附電源适配器,這也就意味着,蘋果提供的該種類物,并不包含充電器。消費者買受該款手機,将該手機特定物化後,自然不會獲得充電器。而隻有在手機成為特定物後,才會發生主物與從物的關系。也就是說,舉個通俗的例子,張三買了部手機,帶充電器的,一年之後,将其作為二手商品賣給李四,才會産生李四主張同時獲得該手機充電器的權利。

退一步來說,作為種類物的手機,是否應當配充電器,也就是說,充電器是否必須為手機的從物?

主物是“從物”的對稱。凡能獨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從中可以看出主從關系的二物或數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從屬作用的是從物,從物輔助主物發生效用。例如,鎖與鑰匙、船與槳,鎖和船都是主物,而鑰匙與槳則是從物。

區别主物和從物的法律意義在于,法律和合同無相反規定時,從物的歸屬依主物的歸屬而定,在轉讓所有權時,從物應随主物一起移轉。例如,農民到供銷社買拖拉機,供銷社在交付拖拉機時,同時也要交付必要的備件,如拖犁,因為後者是從物。

從這個意義上說,充電器如果是與手機一起售賣的,則手機為主物,充電器為從物。但從本案來看,蘋果公司一開始即已言明,不再随附充電器。

其實,本案無關乎主物與從物,而是關乎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是債的基本義務,從給付義務不具有獨立意義,僅具有補充給付義務的功能,它的發生,可以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基于誠信原則的合同解釋。例如,李四買了一部照相機,發現沒有使用說明書,可以要求商家增加這一給付,因為,一般而言,使用說明書屬于出售相機的從給付義務。

蘋果公司在出售手機時,是否要随附充電器,取決于其是否負有該“從給付義務”,而後者又取決于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及基于誠信原則的合同解釋。

顯然,法律并無此相關規定,從約定來看,蘋果公司明确排除了這一給付義務,從基于誠信原則的合同解釋而論,可作反對論證,即不随附充電器,是否悖反了誠信原則。從買賣過程來看,賣方并沒有造成買方的誤信或誤認,并不悖反誠信原則。

而最為重要的是公益導向。據報道稱,我國工信部有關于“引導消費者、銷售企業、生産企業觀念改變,促使手機與電源适配器分離銷售”的提案,正表明了分離銷售是被國家相關部門認可并推動的環保做法。

蘋果在銷售手機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

前面兩點說清楚之後,這個問題就不言自明了。

蘋果的産品技術規格網頁的“電源和電池”一條已經明确,“通過USB連接至電腦或電源适配器充電”。

原告認為,從該網頁中,無法得知需要連接何種電腦或何種電源适配器方可充電,也無法得知通過USB連接至電腦能否實現快充功能,如果不買新的充電器,則iPhone12無法實現快充功能……另外,小米、魅族在銷售其手機産品時提供了3種套餐供消費者選擇,套餐一僅含手機,套餐二含手機和充電器,套餐三含手機、充電器和耳機,三款套餐價格相同,給了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

簡單說來,原告的訴由是:其一,蘋果老的充電器可以用,但不能快充;其二,如果要快充,要買新的充電器;其三,小米、魅族銷售手機時,無論消費者是否選擇要充電器,價格都一樣。

然而,以上三點,是否足以認定蘋果構成了欺詐?

很難。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另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也就是說,蘋果公司的行為,是否會使消費者在買入手機的時候,“引發了誤解”,從而“違背了其真實意思”?這裡的判斷标準,是絕大多數理性的消費者的标準。從目前情況看,絕大多數消費者似乎已經接受了這樣的安排,即老的充電器,可以用,但不能快充,要快充,買新的充電器,很難說引發了誤解,并且違背了消費者的真實意思。至于其他的手機廠商,采取“要不要充電器,價格都一樣”的營銷策略,隻是營銷手法的差異,公司可以整體核算價格,所有的公司都可以這樣做,隻要對價格稍作調整即可。

本文屬于純粹的法律技術分析,此次被訴的,是一家注冊于北京的公司,倘若其他的公司,采取促使老用戶沿用老充電器的做法,避免了物料的浪費,本文的分析,同樣适用。

真正的環保主義,是指“即便你有錢,也要促使你循環利用舊的物件”。環保價值,是超越國界的普适價值,個人占有的越少,向社會貢獻的愈多。

孰為公益,務須審慎考量。

責任編輯

胡 鵬 金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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