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強方特公司訴稱,其系《熊出沒》原創動漫作品的出品方,《熊出沒》作品自2012年在央視少兒頻道等200多個國内專業少兒頻道開播以來,深受觀衆喜愛,取得了較高的收視率,擁有一定的國際市場。
《熊出沒》片中的“光頭強”“熊大”“熊二”等動漫形象通過多種方式推廣運營,具有良好的社會評價和一定的社會知名度。
華強方特公司已就前述動漫形象取得美術作品著作權,并在食品、服裝、玩具、圖書、影音及電子設備等多個領域授權給合作公司使用,取得了良好的市場效應及經濟效益。
華強方特公司經調查發現,創遠公司在上海某展覽中心展出的蛋糕模型上使用的卡通形象飾品擺件與華強方特公司主張權利的美術作品《光頭強》《熊大》《熊二》的動漫形象在整體造型以及頭部特征、五官造型、身材體态等方面高度近似,構成實質性相似。華強方特公司認為,創遠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産、展覽涉案侵權産品,構成對原告享有的著作權的侵害,并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華強方特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創遠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創遠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展銷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頭強”“熊大”“熊二”卡通形象飾品擺件,侵犯了華強方特公司就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遂判決創遠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及合理開支4千元。
一審判決後,創遠公司提起上訴,認為被訴侵權擺件系其從淘寶網購買,具有合法來源,且其沒有侵權故意,亦無能力制造、生産或批量銷售,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上海知識産權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争議焦點在于創遠公司是否構成侵權以及一審判賠金額是否合理。
首先,關于創遠公司是否構成侵權。華強方特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公證書顯示,創遠公司在展會上展出了包含有卡通形象飾品擺件的蛋糕模型,其在展會上散發的産品畫冊上亦印有包含卡通形象飾品擺件的蛋糕模型,前述卡通形象飾品與華強方特公司主張保護的美術作品高度近似,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被訴卡通形象飾品與華強方特公司主張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并無不當。創遠公司公開展出了被訴卡通形象飾品,并将包含被訴卡通形象飾品的畫冊對外銷售,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其侵犯了華強方特公司享有的展覽權和發行權并無不當。涉案美術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創遠公司應當意識到淘寶網上銷售的“熊出沒”相關擺件存在侵權可能,卻未對淘寶賣家有無授權資質進行審查,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故不能免除其經濟損失賠償的責任。
其次,關于一審判賠金額是否合理。本案中,鑒于沒有證據證明華強方特公司因創遠公司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或者創遠公司的違法所得,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美術作品的知名度、類型、授權使用費、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維權支出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判賠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金額,應予确認。
綜上,上海知識産權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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