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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31 10:17:26

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情況說明類證據的審查)1

在刑事司法實務中,“情況說明”幾乎存在于每一個案卷中。無論是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亦或是法庭庭審環節,都将其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八類證據 ,“情況說明”不在其列。“情況說明”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如作為證據,應當歸屬何種證據,适用何種證據規則?法庭上,公訴人稱其為書證,偵查機關對案件的事實或程序做出的說明;被害人則認為是證人證言,偵查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案件情況的一種說明或解釋,俗稱“警察證言”。無論如何,“情況說明”存在于案卷材料中,發揮着證據的證明價值。

通過梳理有關“情況說明”的司法解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情況、前科情況說明;(2)取證合法性的情況說明;(3)到案經過、抓獲經過說明;(4)瑕疵證據的補正說明;(5)調取證據、制作證據複制件、證據原件存放地點、無法調取證據等有關取證的說明,如書證、物證、電子證據、境外證據材料等證據調取說明;(6)犯罪嫌疑人認罪态度、(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情況說明;(7)其他犯罪嫌疑人查找未果、其他涉案人員的處理情況說明;(8)其他情況說明。

刑辯律師如何對“情況說明”進行質證,合法性是首要審查指标,即“取證主體合法”、“取證程序合法”以及“證據形式合法”三要素審查。一是審查“情況說明”上的簽名是否由出具人員本人簽名,而非他人代簽。審查是否為本人簽名,可通過查閱抓捕視頻确認簽名人是否為實際參與抓捕人員,或比對辦案人員在說明上的簽名與案卷中其他證據材料上的簽名字迹是否一緻。二是審查每位辦案人員應當分别出具,不能二人以上同時在同一份“情況說明”中簽名。三是“情況說明”除了調查人員、偵查人員簽名,還要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單位内置機構的公章無效。如果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則需重新出具;如不能重新出具,則相關“情況說明”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實質審查法,運用證據規則綜合判斷,第一,證據補強規則審查“情況說明”的内容。“情況說明”從本質上講屬于言詞證據,雖然刑訴法隻明确規定對被告人陳述補強和印證,但是對于“情況說明”言詞證據亦應當補強,對于隻有“情況說明”而無其他證據予以補強的,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第二,關聯性證據規則審查“情況說明”的内容,大部分“情況說明”的形式雖符合法律規定,但無實質内容或答非所問或詞不達意或斷章取義,不能有效補強證據存在問題。第三,結合其他證據審查取證合法性的“情況說明”,涉及取證合法性的“情況說明”時,應結合訊問筆錄、提訊證、體檢記錄、對訊問合法性的核查材料、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審查。第四,審查瑕疵證據的補證“情況說明”,注意區分瑕疵證據與非法證據,按照刑訴法解釋審查,瑕疵證據的,審查補證的合法性或解釋的合理性,否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非法證據,不能适用補證或解釋來補救,無論是否出具“情況說明”,證據一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例如,鑒定意見具有檢材、樣本來源不明的情形,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總之,“情況說明”在大多情況下是對證據材料存在的問題予以說明或解釋,為證據補丁,“情況說明”越多,說明案件存在的問題越多,我們可以從形式和實質兩方面審查“情況說明”,綜合判斷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文獻參考:王明武律師《刑事訴訟中的“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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