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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是哪年解散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19:07:27

盧志堅 徐雲剛 孟婧

供銷社是哪年解散的(供銷社起死回生)1

南崗供銷社破産清算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現場

  “最近經常來這裡買菜,離家近,品種多,還實惠!”不久前,當江蘇省灌雲縣檢察院幹警回訪該縣南崗供銷合作社(下稱“南崗供銷社”)時,供銷社原有的庭院已被租賃改建成農貿市場,市場裡采購的人絡繹不絕,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

  然而,此前15年裡,這家供銷社卻一直深陷破産僵局,破産清算久拖未結、勞動權益糾紛不斷、職工動辄上訪……

  從“香饽饽”到“爛攤攤”

  灌雲縣南崗供銷社始建于1958年,屬于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助力當地鄉村經濟發展中一度是群衆眼裡的“香饽饽”。不過,随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供銷社逐漸失去優勢。

  由于缺少正常經營收益,南崗供銷社甚至在後期靠出售企業資産來支付退休人員工資和職工的養老金、失業金,企業逐年虧損,漸漸處于半癱瘓狀态,社有資産僅剩下部分房屋用于出租。在小城鎮開發進程中,該供銷社20間臨街門店被拆除後,虧損加劇,可謂雪上加霜。

  2006年4月17日,供銷社終因資不抵債向灌雲縣法院申請破産。進入破産清算後,考慮到單純破産清算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于是該案面臨兩大困境:一邊是供銷社主管部門縣供銷總社想積極保留企業;另一邊是供銷社可分配财産與職工期盼存在落差。

  到底該何去何從?南崗供銷社自此陷入破産僵局。

  民事和解帶來“複活”轉機

  2021年初,為有效化解企業的破産難題,灌雲縣檢察院在破産案件監督領域創新工作機制,聯合縣法院會簽了《關于建立司法聯動保障破産工作規範運行機制的意見》,支持縣法院的破産案件審辦工作。檢法兩部門依托該機制,共同對南崗供銷社破産案件進行深入研究。

  檢法兩部門研判認為,南崗供銷社長期服務于鄉村經濟,當前在農産品産銷對接、生産資料供應等方面有存續下去的實際需要;同時,各破産債權人也有和解清償的意願,且保留基層供銷社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隻能加強,不能削弱”的政策需求。

  那麼,問題來了,破産企業該如何存續?為确保破産債權人達成和解清償協議,灌雲縣檢察院積極着手推進該案走和解路徑。該院第五檢察部第一時間與法院進行程序對接,與法院案件承辦人進行溝通,雙方在多個方面達成共識。

  企業宣告破産後,能否适用企業破産法第105條“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規定?況且,由債權人、債務人自行達成協議尚無先例。檢察官和法官積極向國内企業破産領域的專家請教,同時查閱企業破産領域最新理論研究成果,多方尋求适用第105條規定的理論支撐,最終确定适用“民事和解”來促成此案的解決。

  終結破産迎新生

  為促成供銷社與所有債權人達成和解,法檢兩部門案件承辦人耐心向各方當事人講清和解與破産的利弊;同時,指導供銷社與債權人代表就破産民事和解事宜進行讨論,雙方互相讓步,達成民事和解協議,并制定和解草案。

  經過多方聯系,南崗供銷社将閑置庭院出租改建成農貿市場,确保了社有資産保值增值。同時,檢察監督的介入,也打消了債權人存在的他人虛假申報債權的顧慮,讓債權人建立起設法挽救債務人的信心。

  真誠與耐心最終收到了成效。

  2021年11月26日,南崗供銷社向法院提交民事和解申請及和解草案。法院主持召開了南崗供銷社破産清算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對《和解清償方案》進行審議表決,獲得債權人會議一緻表決通過。檢察院應邀派員監督。根據該清償方案,南崗供銷社通過縣供銷總社下屬單位供銷集團公司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由供銷集團公司清償所有債務,南崗供銷社的所有債權人将債權轉讓給供銷集團公司,并通過召開職工大會一緻認可該方案,充分保障了各方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021年12月7日,法院裁定認可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的民事和解協議,終結南崗供銷社破産程序,實現各方權利人“共赢”局面,有力穩定了地方發展大局。

  “法檢合力推動破産企業民事和解,完成了長達15年破産未終結的南崗供銷社改制工作,不僅是對市場主體的挽救,也是對企業職工等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同時也為司法聯動化解超長期破産未終結企業的改制難題,蹚出一條可行的路徑。”灌雲縣人大代表、縣供銷合作總社黨委副書記、主任王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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