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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2 07:17:49

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8月17日,中央财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召開,議題之一是研究紮實促進共同富裕問題“三次分配”作為調節收入分配、實現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徑,成為此次會議中的一大亮點未來,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将成為我國新的分配基礎性制度,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三次分配促進共同富裕)1

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

8月17日,中央财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召開,議題之一是研究紮實促進共同富裕問題。“三次分配”作為調節收入分配、實現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徑,成為此次會議中的一大亮點。未來,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将成為我國新的分配基礎性制度。

自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後,“三次分配”概念再度提出,并上升到國家戰略體系層面,釋放了什麼信号?為何要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基礎上,補上三次分配這一環?我國建立完善三次分配制度,有什麼基礎?在哪些方面還有待加強?記者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劉元春、清華大學中國發展規劃研究院執行副院長董煜。

1 如果說在一個14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消除絕對貧困,解決的是“有沒有”的問題,那麼“十四五”時期則需要着力解決“好不好”的問題

記者:從改革開放“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到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如何看待這一發展思路的演變?

董煜: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财經領導小組、中央财經委員會作為中央領導經濟工作的重要決策平台,研究的都是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頂層設計、長遠戰略。這次也不例外。中央财經委這次會議系統回答了共同富裕的有關問題,提出了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标、基本路徑、工作着力點等,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架構。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曆程,我們始終一步一個腳印、腳踏實地向前走,每一步都是以目标作牽引,體現目标導向和問題導向的結合。

改革開放之初,我們的目标是在比較低的水平上盡可能消除貧窮,在路徑選擇上,則是以“認識到貧窮不是社會主義,通過先富帶後富的方式”來實現。黨的十八大以後,在以人民為中心的新發展理念引領下,黨和政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就有目共睹。

自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新發展理念後,讓發展成果更好地為全體人民共享成為廣泛共識。在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标後,現代化又成為了新的發展目标。不斷滿足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則成為題中應有之義。

如今,我們進入到新發展階段,有了新的發展基礎和條件,比如經濟總量達到了一定規模,經濟結構也比較好,創新正在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等,尤其是人均國内生産總值突破1萬美元大關,正在向着高收入國家邁進。如果說在一個14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消除絕對貧困,解決的是“有沒有”的問題,那麼“十四五”時期則需要着力解決“好不好”的問題。

綜合考慮我國現在的階段性特征及現有的城鄉差距、區域差距等,十九屆五中全會擘畫的2035年遠景目标藍圖中提出“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質部分突出強調了“紮實推動共同富裕”,這樣的表述在黨的全會文件中還是首次。可以說,無論是主觀願望,還是客觀條件,我們都已具備了在新發展階段推進共同富裕的基礎。

2 共同富裕不是搞平均主義,而是要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形成橄榄型分配結構

記者:中央财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強調,共同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要分階段促進共同富裕。對此,該如何理解?

董煜:對于共同富裕,我們一定要辯證地認識,不能簡單從字面片面理解,尤其要避免兩個錯誤傾向:一是把它看成隻是少數人的福利,二是把它看成是一種平均主義。黨中央特别強調,就是為了避免認識偏差帶來錯誤解讀。

一方面,我們還是要分階段推進共同富裕,這需要一定的時間,“先富帶後富”依然會存在,我們是要擴大工作收入群體,讓更多人進入高收入行列。共同富裕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不同階段,總有一部分人群收入可能相對會高一點,這是正常的。即便實現了共同富裕,也隻是說我們的整體平均水平比現在要高,達到一個富裕的水平。

另一方面,我們要把底兜住,讓更多的人,尤其是收入水平相對低的人,也能處在一個比現在高得多的水平上。小康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共同富裕的原理也是如此,隻不過共同富裕的人均收入水平會遠高于小康。即使到了共同富裕實現那一天,也不可能所有人都處在同一水平上,依然會有一部分人收入相對較高,一部分人收入相對略低。我們想要的是一種橄榄型的分配結構,整體的平均水平高低至關重要。

記者:我們知道橄榄型分配結構中間大、兩頭小,此次會議提出,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有什麼重要意義,有哪些實際舉措?

董煜:目前,我國中等收入人口為4億,到2035年有望達到8億。這樣巨大的市場,既是中國的機遇,也是世界的機遇。對于一個國家而言,中等收入群體在整個收入結構中占主體,也就是事實上形成橄榄型分配結構,由于群體間差距小、利益趨同,需要做的調高和托底的工作少,社會矛盾較小,有利于社會穩定。

2016年中央财經領導小組第13次會議,就曾專門研究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工作。我們的決策,都是有脈絡可循的。在8月17日的會議上,針對相關工作提出,“抓住重點、精準施策,推動更多低收入人群邁入中等收入行列”。什麼叫抓住重點?重點又是什麼?重點就是重點人群,針對不同人群相應有不同側重。

比如說,針對科研人員,可能更多要從激勵上下功夫;針對企業家,更多要從保護産權、促進規範經營、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等方面下功夫;針對農民工,一方面要鼓勵他們通過提高技能水平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要解決他們在城市的落戶、住房、子女教育等問題。

3 三次分配是在我們的道德、習慣體系下,一些高收入群體通過捐贈、慈善實現對于低收入群體的幫扶,它離不開激勵、保障兩大體系

記者:會議強調,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對此如何理解和把握?

劉元春:初次分配,是指市場經濟體系中按照各種要素在生産中的作用進行分配,比如居民收入、資本的投資收益等。初次分配主要體現效率優先原則,即以生産中要素的效率功能來進行分配。其中,勞資關系是決定初次分配水平的一個重要影響要素。

再分配,是指生産之後政府利用稅收與财政支出,在不同收入主體之間進行再分配。再分配主要通過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及一些補貼體系等實現收入分配的相互協調。相對于初次分配,它主要體現在非生産階段。

三次分配,有别于前兩者,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願基礎上,以募集、捐贈和資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對社會資源和社會财富進行分配,是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補充,有利于縮小社會差距,實現更合理的收入分配。随着社會發展進入不同階段,三次分配的占比會有所變化,在一些發達國家,慈善公益的制度體系較為完善,發展相對較好,但是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一個補充。

記者:三者分别有哪些優勢和短闆,側重點有何不同?

劉元春:初次分配有個重要特點,必須建立在生産體系和基本經濟制度基礎上,由生産體系的功能來決定,也就是按勞分配、多種要素相結合的一種分配格局。

這種分配體系主要發生在生産領域,生産領域首先要體現生産效率,這對于“做大蛋糕”很關鍵。我們發現,要素在分配中的談判能力,在不同的制度體系下會産生不同的意義和效果。所以,隻要一提糾正收入分配不公,大家就會想到要在初次分配的制度體系上進行調整,比如居民勞動占比相對較低,企業利潤和政府收入相對過高。這是因為勞動作為一種生産要素,在初次分配中力量相對較弱,資本的力量和政府的力量相對較強。

這就要求我們在生産過程中,加強勞動要素在分配中間的談判能力,對于最低工資标準、勞動保障、勞動福利等都要進行立法,強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糾正勞資間的不對等關系。因此,初次分配裡涉及到很多根本性的改革。但應注意到,如果不堅持效率優先,改革很可能會對其他要素所有者的積極性産生負面影響。因此,在高質量發展階段,我們收入分配的着力點到底是在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這裡面需要權衡。

再分配,主要依靠政府來實施,也就是說,政府通過稅收、财政支出調整不同階層、群體之間的分配水平。可以通過一系列的福利體系、社會保障體系及差别性的補貼政策等在不同經濟主體、社會主體之間實現收入分配。也就是說,初次分配主要是在基本制度和法制框架下由市場來完成,再分配主要是政府運用“看得見的手”來分配,從而實現民生目标、社會目标和政治目标。

三次分配,則是在我們的道德、習慣體系下,一些高收入群體通過慈善公益方式實現對于低收入群體的幫扶。三次分配離不開兩大體系。一是激勵體系,包括社會道德輿論、稅收體系,特别是财産稅、遺産稅和捐贈稅收減免政策。二是保障體系,需要有效的信托法律制度,同時,還要有一些非營利性法人,特别是慈善團體承擔慈善捐贈的收集、轉移和分配等活動。

4 三次分配對于促進共同富裕是一種很好的途徑,也是人類發展的文明方向

記者:為什麼要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基礎上,補上三次分配這一環?背後的深層次考慮是什麼?

劉元春:在收入分配裡,對于高收入人群收入的适度節制,或者說使他們的一些收入能夠用于中低收入階層的收入增長,這是一個最直接并且效果最為充分的選擇。

通過這種途徑,能夠促進社會和諧,使大量的高收入人群按照社會公益、社會公德、社會和諧等道德倫理體系來行動,從而形成一個良性循環。同時,它又符合自願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不會在強制性的再分配過程中,傷害一些高收入人群和資本利得者的積極性。對于共同富裕而言,這是一種很好的途徑,也是人類發展的文明方向。

就三次分配來講,我國目前雖然各種慈善和捐贈活動日益高漲,但與我們整體的經濟規模還不相匹配,原因主要在于一些基本的激勵體系和保障制度尚未得到很好完善。我們知道,歐美大量富翁都會積極參與慈善,如比爾·蓋茨、巴菲特等人選擇将自己的部分财産捐作公益基金來從事公益活動,通過公益活動來實現再分配。這當然與整個歐美的宗教、法制和道德體系相關,但這隻是表象。實際上他們之所以這麼做,主要是考慮到稅收減免政策,歐美遺産稅高的可達50%,很多有巨額财産的人,為了回避财産稅,都會主動選擇捐贈。

此外,按照西方一些國家的政策,如果你主動捐贈收入所得,可以免除部分收入所得稅等支出,這就使得一些高收入人員既能夠實現自己的社會責任目标、道德倫理追求,也能夠保有對自己财産的支配權。比如很多企業家通過捐贈成立慈善基金,再通過慈善基金來從事相應的慈善活動,從而發揮三次分配的作用。

就社會激勵體系而言,除了非正式的道德體系、倫理體系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政府的稅收體系,這是一大關鍵。它激勵富人從事社會公益事業。

大家注意到,三次分配概念再度提出,并且上升到國家戰略體系層面,這就意味着下一步圍繞慈善事業,國家要完善相應的激勵體系、保障體系及立法機制。這個激勵體系必然包括捐贈涉及的一系列稅收政策。目前我們很多企業的捐贈是免交企業所得稅的,基本上是捐多少就免多少。當然,國家還會有一些更細緻、更具體的監管舉措,比如審核資金來源,就會看是否符合慈善标準、慈善法。

記者:結合現階段實際情況,我國建立并完善三次分配制度,有什麼基礎?在哪些方面還有待加強?

劉元春:國内早就開展了大範圍的社會慈善活動,大量高收入人群都已經開始積極投身公益,比如學校教育的捐贈、健康事業的捐贈,還有一些針對災區的捐贈等,增長速度和規模已經很大,具有良好的基礎。同時,更重要的是,我國已經建立了相應的法律體系,為稅收激勵體系、三次分配等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不過,有些問題還值得關注:一是我們的稅收激勵可能不足,西方除了累進所得稅,還有大量的财産稅、遺産稅等征收安排,同時相應規定了參與慈善活動後稅收可減免,激勵體系更為充分。

二是一些信托安排上,我們的中介組織還不太發達,如何使得高收入人群、富有階層的捐贈更為順暢、成本更低,值得研究。我們要對信托法律制度加以完善,非營利組織、基金會組織在工作創新等方面也需加強。

三是進一步弘揚公益慈善文化,在全社會營造濃郁的人文關懷氛圍,從道德層面加強對踐行社會責任優良傳統的傳承發揚。

本報記者 管筱璞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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